近年來,我國寵物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寵物產業興起的同時,與此有關的糾紛也應引起各方重視。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審理并判決一起相關案件:11歲的小欣在“貓咖店”意外被貓抓傷,商家卻以“免責聲明”為由拒絕賠償。法院經審理后,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商家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小欣近1000元。未成年人在“貓咖店”被貓抓傷
“貓咖店”“犬咖店”等新業態店鋪將咖啡館與“擼貓”“擼狗”等互動式消費相結合,顧客在店內不僅可以消費咖啡、奶茶等飲品,還可與各類寵物進行“親密接觸”,越來越受到年輕消費者的歡迎。2024年11月,一個周六下午,在同學家長的帶領下,11歲的小欣與兩名同學一起來到一家“貓咖店”。同學家長點單付款后,因為有事便暫時離開了。
然而,正當小欣與同學愉快地下棋時,一只貓突然跳出,抓傷其左手的兩根手指。得知情況后,店員隨即為小欣采取消毒、清洗等救治措施。小欣的家長也聞訊趕來,帶其前往就醫,并在之后三次接種狂犬疫苗、接受護理。
次日,小欣的父親帶著小欣來到事發店鋪,與商家協商賠償事宜。商家卻以店內張貼的公告和掃碼點單時彈出的“免責聲明”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商家認為,上述公告和聲明已提醒未成年人在店內需有大人陪同,若顧客在店內因不正當操作造成損傷,則該店鋪概不負責。家長將未成年人留在店內后離開,顯然屬于“不正當操作”,因此事件發生的主要責任在于家長。
因雙方協商未果,小欣一紙訴狀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賠償醫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0余元。
法院:“免責聲明”不必然免責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小欣在無明顯挑逗貓咪行為的情況下被貓抓傷,店方未提交證據證明小欣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亦未能證明其行為構成所謂免責聲明中所稱的“不正當操作”,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事發時,小欣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成年人陪同,其監護人確實存在監護不足的問題,但該監護不足問題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小欣及監護人無需承擔責任。
關于原告提出的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原告受傷情況、就診時間間隔、治療情況、抓傷事故本身發生在擼貓館內等因素,法院認為難以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程度,原告也未對此提交證據證明,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商家賠償小欣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近1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安全提示不是免責牌
浦東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郭丹認為,一般而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動物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飼養的貓、狗等動物對他人造成傷害,就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貓咖店飼養的寵物貓抓傷小欣,除非能證明小欣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商家張貼的免責聲明雖可作為安全提醒,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寵物經濟持續升溫的背景下,為從源頭上減少和避免類似糾紛的出現,除了經營主體需要強化法治觀念、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外,消費者也應汲取相關經驗教訓。本案中,盡管法院認定家長監護不足問題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系,但需特別強調的是,未成年人缺乏對危險的充分認知,加之監護人不在場導致的安全隱患有可能遠超本案情形,對此風險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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