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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本刊記者 朱雅萌
2025年5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以來的第5個“《民法典》宣傳月”,其主題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3批“《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分別以“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司法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嚴格公正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展現了《民法典》的實施成效。
“該批典型案例生動闡釋了如何通過裁判實現《民法典》的社會治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謝鴻飛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其不僅通過進一步明確裁判的價值立場、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平衡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夯實社會和諧的根基,還為新興業態提供規則資源,促進其規范發展”。
01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第一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體現了立法者對通過《民法典》營造良善道德氛圍的殷切期望。”謝鴻飛評價說。
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誠信……這些關鍵詞在《民法典》的各個章節得到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得到彰顯,以法治力量托舉起向上向善的時代精神。
見義勇為受傷,誰來承擔責任?上海的柴先生就遇到了這個難題。某日,柴先生像往常一樣搭乘地鐵上班,在地鐵站內乘坐上行自動扶梯時,位于前方的顧某因站立不穩向后摔倒,柴先生見狀挺身而出、上前扶住顧某。顧某因及時救助而未摔倒,柴先生卻因救助顧某而受傷。柴先生的見義勇為行為得到廣泛關注,上海市普陀區委宣傳部準備對柴先生頒發榮譽證書,按照流程,需要顧某對救助情況進行確認,沒想到卻遭到顧某的拒絕。無奈之下,柴先生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并決定起訴顧某索要醫療費用等補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保護被告民事權益受傷,構成見義勇為,其精神值得褒揚。因沒有侵權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受益人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項實際損失后,判決顧某補償柴先生7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指出:“如果不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會受到損害。因此,讓受益人適當給予補償,平衡利益、分擔損失,合情合理。我們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要讓見義勇為者在施救時沒有后顧之憂,這個案件的裁判體現了司法支持和鼓勵見義勇為的價值導向。”
誠信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銷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銷售效率,促進了經濟發展。但是隨著該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騙消費者、惡意炒作營銷等現象也不時出現,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交易秩序。
在謝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網絡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絡平臺直播間虛構其帶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謝某在瀏覽視頻過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籌款等內容,出于同情,為了籌集善款,在直播間購買了玉手鏈、玉戒指、玉吊墜等33件商品,支付價款合計10328.1元。后謝某發現焦某與故事涉及人員共同就餐慶祝,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訴舉報,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焦某共同返還購物款,并賠償購物款三倍金額。
法院認為,被告焦某在直播過程中,構成欺詐,有違誠信原則,有悖公序良俗,應依法退還購物價款并賠償謝某三倍價款。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謝某等消費者的投訴后,即時關閉了焦某注冊賬號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違規直播間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決對原告主張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焦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二級高級法官司艷麗指出:“平臺要不要擔責,關鍵是要看平臺是不是盡到了法律規定的責任。法院查明,平臺公司在收到原告謝某等消費者的投訴后,即關閉了焦某注冊賬號的商家功能,并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違規直播間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所以對原告主張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焦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司艷麗表示,該案中,法院依據《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主播虛構事實“賣慘”帶貨的行為構成欺詐,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決懲罰性賠償,依法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整治網絡直播中編造虛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賣貨等亂象具有積極意義。
“在立法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首先體現為基本原則,進而呈現為制度和規則。在個案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鮮活的裁判得以具體化,從而最大限度發揮《民法典》的道德引領作用。”謝鴻飛說。
02
保障人民美好生活
事關民生,再小也是大事。5年來,人民法院不斷提升審判質效,通過審理一個個具體的案件,充分彰顯《民法典》“以人為本”的時代精神,努力做到人民群眾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務就跟到哪里,推動《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萬戶。
隨著城市更新工作的加速推進,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相關的法律糾紛逐漸多起來。家住江蘇省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某單元徐某等業主就面臨著此類問題。該單元全體業主一致簽字同意本單元增設電梯,并于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單元樓道張貼意見征集單、公示、承諾及圖紙等相關材料,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隨后,該增設電梯項目取得了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并正式開工。居住于某號樓北樓的業主范某認為,該電梯安裝位置影響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多次在加裝電梯施工現場阻礙施工,導致項目停工。徐某等業主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礙、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妨害行為。經法官現場查看,該小區已加裝電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
法院認為,加裝工程已經充分考慮對相鄰樓棟房屋采光、通風的影響,并盡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鄰樓棟的業主應當本著友睦鄰里、互讓互諒的原則對待增設電梯工程。法院在判決范某停止對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加裝電梯工程實施阻撓行為的同時,也指出,如加裝電梯后在采光、通風等方面確對部分業主造成較大影響的,亦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于提升居住品質,特別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義。該案的裁判充分考慮了不同業主的訴求,既保障了增設電梯工程的順利進行,也為相鄰業主合理合法行使權利指明了路徑,對于保障群眾安居、促進鄰里關系和諧具有積極引領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在全社會大力提倡尊敬老人、關愛老人、贍養老人,大力發展老齡事業,讓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個幸福美滿的晚年。”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抓好養老服務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民生大事,通過司法裁判引導、規范養老產業發展,更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司法為民宗旨的內在要求。
在此次發布的向某訴某公司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最終判定,向某與某公司形成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某公司頻繁變更提供養老服務的地點,給向某帶來不便,亦違反合同約定,向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的養老服務費用,故判決某公司退還養老服務費10000余元和押金1000余元。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規則,認定養老機構頻繁變更服務地點構成違約,判決退還剩余費用,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行業提升服務標準,保障老年人住有所養。”謝鴻飛說。
03
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從規范市場交易到依法保護產權,從促進公平競爭到鼓勵科技創新,人民法院全力貫徹實施好《民法典》這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聲音偽造、模仿等行為日益普遍,由相關技術引發的侵害人格權糾紛也逐漸增多。
在殷某訴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權侵權案中,法院認為,聲音權益是一項人格利益,關乎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案件中的五被告均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聲音,實施了侵害原告聲音權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害。因案涉侵權產品已經下架,故不再判決五被告承擔停止侵害的侵權責任,而是結合原告訴請、各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判決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
“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人工智能技術處理自然人的聲音并進行商業化應用的情形較為常見,公眾通常難以區分哪些是‘合成’的聲音,哪些是自然人的聲音。一些企業濫用人工智能技術,未經授權隨意‘合成’足以以假亂真的聲音用于經營性活動,引發公眾對發展人工智能技術的擔憂,應當依法予以規制。”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田涵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田涵介紹,實踐中對于“合成”聲音是否侵犯自然人合法權益、侵犯何種權益,目前法律中并無明確規定。該案明確了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受聲音權益保護的認定標準,即“對于人工智能技術處理后的聲音,一般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識別出特定自然人的,則該聲音屬于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未經自然人許可,使用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權”,為類案裁判提供借鑒和參考。
喝瓦罐湯鬧到了法院?在某瓦罐煨湯店訴戴某名譽權糾紛案中,戴某出于一時激憤,在某平臺上針對瓦罐煨湯店的經營理念和服務態度發布損害其名譽的文字內容,并引起不特定群眾圍觀,構成對該店名譽權的損害。法院最終判決戴某在某平臺上發布一則不少于30字的道歉內容視頻,且留存時間不少于3日,作為對瓦罐煨湯店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同時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湯店賠償損失。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該案主審法官、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法官陳宏林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警示了網絡言論的法律風險。法院認定不特定網友圍觀不實言論使消極負面影響擴大,構成對經營主體名譽損害,以此明確網絡空間的開放性會放大侵權后果。法院判決對應《民法典》第一千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應與侵害影響范圍相當’的規定,引導公眾理性發聲,進而呼應《民法典》對網絡行為規范的引導功能。”
陳宏林指出,該案將商家名譽權受損視為可量化損失,不僅突破“重財產輕人格”的傳統思維,契合《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導向,也回應了民營企業面臨“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的痛點問題,對惡意造謠者形成警示震懾,為優化營商環境、保證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切實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民法典》頒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一系列司法解釋,細化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說,《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已基本可覆蓋現實生活中的法律關系。”謝鴻飛表示,未來希望人民法院進一步對新業態、新技術領域法律規則進行探索,以不斷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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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1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69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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