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進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近日,民政部制定并發布規章《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該規章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適用于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據統計,截至2024年底,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約38.1萬家。
《辦法》共21條。其中,《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年檢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1)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的;
(3)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存在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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