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過錯相當補充賠償責任”的司法認定為視角
審理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5)贛民提字第11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9-004
觀點:出借銀行賬戶者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歸納1. 主體關系
主體
法律地位
關鍵行為
修水縣某鞋業有限公司
原告(出口代理商/刑事案件被害人)
依約支付82萬元貨款至指定賬戶
東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方)
簽訂《代理出口協議》,指定收款賬戶
成都某鞋業有限公司
被告(賬戶出借方)
提供公司賬戶接收款項并轉至個人賬戶
鄢某某
東莞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被告人)
實施合同詐騙,控制資金轉移
2. 核心事實鏈
合同簽訂(2012.9.24)
修水公司與東莞公司簽訂《代理出口協議》,約定修水公司墊付30%貨款至東莞公司指定的供應商賬戶。
款項支付(2012.10.24)
修水公司按東莞公司指示,將82萬元貨款匯入成都公司賬戶(非協議供應商),備注“貨款”。
資金異常轉移(2012.10.25)
- 成都公司當日將82萬元轉入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個人賬戶;
- 陳某某隨即轉至鄢某某控制的謝某某賬戶;
- 資金被鄢某某轉移支取,未用于鞋業生產
刑事追責(2013年)
- 鄢某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責令退賠修水公司等260萬元(含本案82萬元);
- 退賠判決未能執行,贓款未追回。
民事訴訟進程
- 一審:判令東莞公司賠償82萬元+利息,成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二審:維持原判;
- 再審:改判成都公司承擔45%補充賠償責任(378,225元)。
爭議層面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合同效力
協議因欺詐無效
協議合法有效
東莞公司責任
返還82萬元本金+利息
系鄢某某個人詐騙,公司無責
成都公司責任
承擔連帶責任
僅幫忙過賬,無合同關系,無過錯
責任順位
民事直接追責
應先執行刑事退賠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修水公司)的民事損失,能否向無合同關系的賬戶出借方(成都公司)主張賠償?若可,責任性質與范圍如何界定?具體分解為:
- 責任基礎:成都公司出借賬戶是否構成侵權?
- 過錯認定:雙方過錯比例如何劃分?
- 責任形態:連帶責任抑或補充責任?
- 刑民銜接:刑事退賠未能執行時,民事賠償范圍是否需扣減?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45條明確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成都公司允許他人使用其賬戶接收82萬元“貨款”,客觀上為詐騙行為提供資金轉移通道,違反金融監管強制性規定。
過錯雙重性分析:
- 主觀過錯:成都公司對款項異常流轉未盡合理審慎義務。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將公賬資金直接轉入個人賬戶,違反《公司法》第148條關于公司資金管理的規定,構成重大過失。
- 客觀因果:若無賬戶出借行為,鄢某某無法迅速轉移贓款,成都公司的過錯與修水公司損失存在相當因果關系。
法理支撐: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侵權責任的成立需滿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要件,本案中成都公司的行為完全符合。(二)“過錯相當責任”的比例劃分邏輯
法院酌定成都公司承擔45%責任(378,225元),修水公司自負55%責任,體現“比較過錯原則”的精細化適用:
責任主體
過錯表現
責任比例
成都公司
違法出借賬戶+資金流轉放任
45%
修水公司
未核實賬戶主體+事后未追詢
55%
司法裁量依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91〕5號):“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 《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否定連帶責任的三重理由:
- 無共同故意:成都公司與鄢某某無詐騙合意,不構成共同侵權(《民法典》第1168條);
- 責任順位區分:刑事退賠(鄢某某)→合同賠償責任(東莞公司)→侵權補充責任(成都公司),避免責任混同;
- 禁止重復救濟:若要求成都公司連帶賠償,可能導致修水公司獲得雙重受償,違反損失填平原則。
補充責任的功能價值:
- 保障被害人權益:刑事退賠執行難時,提供額外救濟渠道;
- 限制責任范圍:以過錯程度為限,防止過度苛責次要責任人;
- 司法效率優化:避免被害人另行起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本案確立“先刑后民,補充救濟”的裁判邏輯:
- 刑事判決責令鄢某某退賠260萬元(含本案82萬元);
- 民事程序僅就刑事退賠未覆蓋部分,向有過錯的第三方主張補充賠償;
- 成都公司僅對“鄢某某不能退賠+東莞公司不能賠償”的缺口承擔45%責任。
依據:《九民紀要》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刑事退賠不足彌補損失時,被害人可向其他民事主體主張權利。三、裁判要旨的理論創新與實務啟示(一)理論突破:構建“過錯相當補充責任”規則
本案首創將賬戶出借人的責任定性為“按份補充賠償責任”,突破傳統“全有全無”責任模式:
- 按份性:以過錯比例限定賠償范圍;
- 補充性:履行順位劣后于直接責任人。
意義:平衡了被害人民事救濟權與次要責任人的合理預期,為類案提供裁判范式。(二)實務指引
- 企業合規警示
- 嚴格禁止出借銀行賬戶,否則可能承擔侵權補充責任;
- 收到不明款項需立即核查,避免資金異常流轉。
- 交易風控建議
- 匯款方應核實收款賬戶與合同主體一致性;
- 大額支付前要求出具賬戶權屬聲明。
江西高院再審判決通過對“過錯相當補充賠償責任”的精細化界定,既回應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協調難題,亦為金融交易中的賬戶管理責任劃清邊界。該規則在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同時,避免對次要責任人課以過重負擔,彰顯了司法公平與效率的衡平智慧。
個人觀點,AI 輔助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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