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辦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著眼于信用修復制度的有效實施,從十個方面對信用修復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這是在近期中辦、國辦發布《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對新時代背景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行總體安排和部署的基礎上,針對其中的信用修復制度所制定的專項工作方案。此前,相關部門已發布了大量的信用修復管理規定,如: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信用修復協同聯動工作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此外,《民營經濟促進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重要立法,也對信用修復制度進行了相應的規則設計。這為《實施方案》的出臺,奠定了堅實的政策和法律基礎。
筆者認為,本次《實施方案》以相關政策及立法為引領,突出問題導向,注重總結實踐經驗,推動信用修復規范化建設再上新臺階。《實施方案》有很多突出的亮點和特點,集中統一為統一、便利、協同這三個關鍵詞。
第一個關鍵詞是“統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信用修復制度對于失信主體重塑信用,獲得社會信任,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然而,信用修復“政出多門”的狀況,直接影響了信用修復的效能。《實施方案》聚焦于“統一”這個關鍵詞,在以下幾個重點領域推進信用修復制度的統一實施。其一,公示平臺統一。即由“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再次強化了“信用中國”網站作為信用信息公示“總窗口”的功能定位。對于行業主管部門而言,則按照統一標準公示本部門業務領域內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二,修復渠道統一。要求“信用中國”網站統一接受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等在內的信用修復申請,統一了信用修復渠道。其三,信息分類標準統一。即在將失信行為統一明確為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三類行為的基礎上,統一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間,從而明確信用修復的申請期間。如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三年;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三個月。其四,修復信息更新統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信用修復后,應當同步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信用修復結果,“信用中國”網站同步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并將信用修復結果反饋申請人,同時實現信用評價結果同步更新。針對過去行業主管部門實施信用修復后,平臺企業、征信企業等主體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并沒有同步更新,導致信用修復結果未能實現統一的問題,《實施方案》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即:征信機構產品和服務涉及已修復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應當與“信用中國”網站保持一致。
第二個關鍵詞是“便利”。企業在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常名錄等情況下,其經營活動將依法受到限制,因此,信用主體有進行信用修復的強烈意愿和需求。按照“善意文明”的法治理念,實現信用修復便利化,是滿足信用主體信用修復訴求,推動企業盡快恢復正常信用狀態,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按照信用修復便利化的要求,《實施方案》進一步優化了相關操作流程:其一,進一步簡化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如:鼓勵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本部門信息系統直接獲取證明文件,鼓勵推廣兩書同達模式(即: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信用修復告知書),確保信用主體第一時間知曉信用修復有關政策。其二,壓實信用修復辦理責任。明確“信用中國”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共享信息、深度聯通,高效完成信用修復工作。其三,辦理期限方面的便利。《實施方案》明確信用修復的辦理期限要求。“信用中國”網站一般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信用修復結果。在規定期限內,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修復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最后,異議和申訴處理便利。針對信用主體對信息公示內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復結果等方面的異議,要求建立相應的異議和申訴處理機制,異議和申訴處理結果要及時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從而更好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個關鍵詞是“協同”。當前,企業破產案件數量有所增加。2024年,全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首次突破3萬件。在破產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可以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破產法律程序實現對破產企業的拯救,從而推動破產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更好維護債權人、職工、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其中,信用修復已經成為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是否能夠成功的關鍵環節。相比較個案情況下進行的信用修復,破產企業的信用修復涉及到債權人、金融機構、市場監管、稅務部門、人民銀行、司法機關等眾多主體,情況較為復雜,信用修復難度較大。從過去的實踐來看,浙江溫州、衢州等地通過在征信數據庫中以“大事記”或“信息主體聲明”等方式加載破產重整情況說明,隔斷原有失信記錄,有效推動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進程,取得了良好效果。《實施方案》在總結和借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要協同推動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企業高效實施信用修復。《實施方案》明確: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企業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暫時屏蔽失信信息、添加聲明、更新評價結果等方式,積極幫助企業暫時恢復信用,暫時解除相應失信懲戒措施,推動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順利執行。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中的信用機制創新,有助于推動債權人、金融機構、相關部門、司法機關及其他主體的高效協同和社會共治,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懲戒措施給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所造成的阻礙,推動相關程序順利進行,幫助重整、和解后的企業正常開展經營、合理獲得融資、公平參與競爭,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經濟健康發展。
總體來看,《實施方案》以統一、便利、協同的理念為引領,推動信用修復規范化建設再上新臺階,這對于貫徹落實《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等重要政策和立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王 偉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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