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析產案的情理法最優解
在中國古代,為了保證家族能一直延續下去,大多情況下都由兒子來繼承家產。
但自唐以后,法律正式確立了婦女的繼承權。
到了北宋,《宋刑統》規定,未婚姐妹能得到兄弟聘財(彩禮)的一半。
到了南宋,未婚姐妹可以分到兄弟繼承份額的一半,即“男二女一法”。如果屬于“戶絕”(家里沒有男性后代繼承香火)的情況,未婚女可以分得的財產就更多了。
南宋理宗淳祐年間劉克莊審理的一起析產案,就生動地詮釋了當時的法律。
淳祐年間,江南東路南康軍建昌縣(今江西省建昌縣)原縣丞田某離世,留下兩個兒子和兩個女兒。
大兒子是養子,名叫世光,小兒子珍郎和兩個女兒是田縣丞與其妾劉氏所生,均未成年。此外,田縣丞還有一個弟弟田通仕,通仕有一子名為世德。
田縣丞去世后不久,大兒子世光也隨之死去。世光尚未娶妻,但與其婢女秋菊生有兩個女兒,當時也都年幼。不久,田通仕就和劉氏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
南宋時期侍妾地位低下,沒有財產繼承權,但是劉氏憑借田縣丞的恩寵,一直掌管全部家產。田通仕則扣留了世光的棺槨,拒不發葬,并以所謂世光遺囑為據,要求讓世德出繼,繼承世光的全部財產。遭到劉氏的拒絕后,田通仕告到了官府。
建昌縣蔡提刑受理案件后,審查得知,世德出繼未征求過宗族意見,所謂的世光遺囑也未經過官府認可,遺囑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判決“產業聽劉氏為主”,即繼續由劉氏掌管家業。田通仕不服,反復爭訟,并上訴至江東臬司(提刑)劉克莊處。
劉克莊既是南宋文壇領袖、詩詞大家,也是著名的政治家,在斷案上以“清明”著稱。
他收到上訴狀后,認真審閱了卷宗。
他基本同意蔡提刑的判決,并在判詞中斥責田通仕謀奪親侄財產的行為違背人情天理,且于法無據,“國家無此等條法”,判決維持原判。
然而,蔡提刑和劉克莊都沒想到的是,田通仕、劉氏為謀奪財產,不約而同隱瞞了世光與秋菊生有兩女的事實,而且劉氏經常“以丞妻自處”,致使兩位判官均誤以為世光沒有后代、劉氏才是正妻。
田通仕不服,繼續申訴。此時,田氏親族也寫來書信,支持世光與珍郎兩兄弟均分財產,同時告知了世光與秋菊生有兩女的事實,并希望世德入繼,從而“保家息訴”。
親族的想法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情”,劉克莊不得不考慮,加上案件事實發生了重大變化,本案該如何判決呢?
在宋代,斷案“名公”均以“情理法”作為審判依據,追求的最高效果是“情法兩盡”。范應鈴曾言:“祖宗立法,參之情理,無不曲盡。儻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為法于后世矣。”
那么,本案應如何兼顧“情理法”呢?
劉克莊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立嗣”和“分產”,而且,必須先分產,后立嗣。
根據當時的“人情”,絕后是家庭乃至家族的恥辱,給世光立嗣勢在必行,但要先解決分產問題。如果不分家,由劉氏掌管全部家產,等秋菊的兩個女兒長大,肯定又要因為分產提起訴訟,到時候劉氏拿什么證明自己沒有侵吞轉移家產呢?
而且,秋菊是丫鬟出身,地位低下,沒有財產繼承權, 隨時可能因為生活窘困而改嫁。如果先立嗣,入繼的世德與秋菊兩個幼女并非一母同胞,財產則有可能被侵占。
因此,劉克莊分析認為,此案中,秋菊兩幼女處于最弱地位,其財產既有可能被劉氏獨霸,又有可能被田通仕以入繼為由侵占,所以應該受到優先照顧,不能因為“立嗣”和“分產”,導致幼女失去生活來源甚至逼迫母女相離, 這是本案最大的“天理”和“人情”。
基于此,劉克莊作出了判決:依“諸子均分法”, 判決珍郎一房分得總財產(主要指田地等不動產)的一半 , 另一半則分給世光一房,同時決定允許世德入繼。
接下來的問題是,各房內,珍郎與一母同胞的兩個姐妹、入繼的世德與秋菊的兩個女兒又該如何分產呢? 擺在劉克莊面前的有兩個選擇:
按照“男二女一法”
南宋時兄弟姐妹分產, 如果姐妹未婚,未曾得過嫁妝,依法可以分到兄弟繼承 份額的一半。
按照“戶絕法”
“諸已絕而立繼絕子孫,于絕戶財產,若止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 也就是說,如果父親去世,家中還有幼女,繼子只能分得四分之一的財產,而幼女能得到四分之三。
劉克莊認為,珍郎一房內,珍郎和兩個妹妹是一母同胞,且劉氏尚在,應該按照“男二女一法”,劉氏二女各分得珍郎田產的一半。但秋菊二女相對于田通仕和世德處于弱勢地位,應該適用“戶絕法”,判決世德得到世光遺產的1/4, 秋菊二女得到3/4。由此,珍郎分得田產的1/4, 劉氏二女各得1/8, 世德分得1/8, 秋菊二女各得3/16。
不過,為了緩解雙方矛盾,劉克莊在浮財(動產)上對珍郎一房作了補償,讓其獨占浮財,分產只涉及不動產(田產)。
這樣看似公平,但又出現了新的問題:秋菊二女共分得田產的3/8, 超過了劉氏二女的1/4, 必然會引起矛盾。劉克莊思慮再三后,作出變通決定:“秋菊二女,照二姑例,各得一分,于內以一分沖登仕(即世光)安葬之費。”這樣秋菊二女和劉氏二女份額相等,大體上就實現平衡了。
劉克莊命令都昌縣尉等人將田產分為8份,召集當事人抓鬮均分,為防止田通仕繼續興風作浪,“候登仕葬訖,劉氏、秋菊并二女各安居訖,通仕別無窺圖,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
也就是說,只有等世光下葬后,劉氏、秋菊及他們的女兒都安頓好,才能讓田通仕的兒子世德入繼并繼承家產。
劉克莊又多次調解,最終劉氏、秋菊、田通仕達成和解,立嗣、分產等事宜按判決執行 , 此后再沒有發生糾紛。
作者簡介
段伯歡,湖北黃岡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從檢17年,現為揚州市院四部一級檢察官助理。
來源:《清風苑》雜志社
文字:段伯歡
編輯:吳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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