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調崗降薪是合法需視情況定,具體如下所示:
1、調薪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若是與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后做出的決定,則是合法的。
2、如果沒有協商一致就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即使是因為勞動者工作能力不行,需要調崗降薪的,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而不得單方面調崗降薪。盡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后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么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公司強制調崗,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企業拒不支付的,員工可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要是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而辭職的,一般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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