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保證人與債務人可以是同一人。
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股權等)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保證的情況很多。
如果保證人在合同中約定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即債務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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