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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礙于情面為他人提供房產擔保的情況并不少見,但這種 “好心” 可能暗藏巨大風險。北京東城一起案件中,夫妻二人用唯一住房為親戚公司做擔保,最終房屋被拍賣,雖簽訂還款協議卻難以追回損失。法院判決債務人賠償 567 萬余元,但擔保人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這背后的法律邏輯值得警惕。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偉、劉芳,夫妻關系,房產原所有權人
被告 1:王浩,北京乙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 2:張莉,王浩前妻
被告 3:趙敏,王浩母親,擔保人
關鍵公司:乙商貿公司(王浩全資持股)、A擔保公司、B物業公司
(二)爭議焦點
李偉夫婦因擔保產生的損失金額如何確定?
王浩、張莉簽訂的《還款協議》是否有效?能否要求按協議賠償?
趙敏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
抵債房屋因查封無法過戶,債權人能否直接主張現金賠償?
(三)事件經過
李偉與劉芳是夫妻,名下有一套東城區一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王浩系趙敏之子,與李偉夫婦為親戚關系。2022 年 10 月,王浩以乙商貿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由A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李偉夫婦應王浩請求,用一號房屋為A擔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辦理了公證及抵押登記。后因乙商貿公司無力還款,A擔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后申請強制執行,2024 年 6 月一號房屋被司法拍賣,成交價 409 萬元。
房屋拍賣后,李偉夫婦與王浩、張莉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王浩、張莉賠償全部損失(按京東詢價 567.5 萬元確定),并用通州區二號房屋抵債,趙敏作為擔保人簽字。但二號房屋因多起案件被查封無法過戶,三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李偉夫婦遂起訴要求賠償 567.5 萬元并由趙敏承擔連帶責任。
二、案件分析
(一)《還款協議》的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還款協議》是在一號房屋被拍賣后,雙方就損失賠償達成的書面約定,明確了損失范圍、計算依據和抵債方式,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王浩、張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捺印即應受協議約束,承擔賠償責任。
(二)損失金額的確定依據
協議約定損失金額按東城區法院委托的京東大數據詢價報告確定,該報告顯示一號房屋價值 567.5019 萬元,雖低于其他平臺詢價結果,但系雙方自愿約定,且屬于三次詢價中的最低值,法院據此認定損失金額為 567.5019 萬元。需注意的是,房屋拍賣成交價 409 萬元與評估價的差額,屬于債權人實際損失的一部分,有權要求債務人賠償。
(三)擔保責任的類型劃分
趙敏在《還款協議》擔保人處簽字,承諾 “對以上全部債務承擔擔保義務”,但未明確保證方式。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核心區別在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需先起訴債務人,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趙敏未明確保證方式,故法院認定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四)抵債房屋無法履行的處理規則
《還款協議》約定以通州區二號房屋抵債,但該房屋因被查封無法過戶,屬于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因此,李偉夫婦主張王浩、張莉直接支付現金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王浩、張莉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向李偉、劉芳賠償損失 5675019 元;
趙敏對上述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在對王浩、張莉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趙敏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王浩、張莉追償;
駁回李偉、劉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包括要求趙敏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
四、案件啟示
(一)房產擔保需警惕 “親情綁架”
以房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前,務必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明確擔保責任范圍和風險。本案中李偉夫婦因親戚關系用唯一住房擔保,最終房屋被拍賣,雖有還款協議仍面臨執行難,提醒公眾切勿因情面忽視擔保風險。
(二)書面協議需明確關鍵條款
簽訂還款協議、擔保合同時,應明確以下內容:
損失計算標準(如評估機構、詢價平臺);
債務履行期限和方式;
擔保方式(明確 “連帶責任保證” 或 “一般保證”);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要分清
連帶責任保證: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直接起訴保證人;
一般保證: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適用,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需先窮盡對債務人的執行手段。
(四)抵債資產需提前核查權利狀態
以房產抵債時,應提前查詢房屋權屬、查封、抵押情況,避免因房屋被查封、設有抵押等導致無法過戶。本案中二號房屋因多案查封無法抵債,導致債權人維權成本增加,教訓深刻。
擔保行為涉及復雜法律風險,尤其是房產等重大財產擔保,建議事前咨詢專業律師,審查合同條款,評估潛在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應及時固定證據(如協議、溝通記錄、評估報告等),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最大程度降低損失。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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