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8月24日,經同事閆某介紹,原告與雷某相識。雷某以承包工程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3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2023年2月23日前還清,月利率1.5%(年利率18%),閆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雷某還清借款本息為止。
借款后,雷某僅在2023年1月21日償還2萬元利息,剩余本息一直未還。
2024年8月26日,原告與閆某通話,閆某表示曾因聯系不上雷某未回復原告,聯系上后已告知雷某原告催款一事,還稱“利息、本金都認著”“如果雷某還不了這個錢,我還是能還”,但明確表示不會簽訂新的保證合同。
原告為索取借款,將雷某和閆某訴至法院,要求雷某償還借款本息,并要求閆某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向閆某主張擔保責任時,閆某的擔保期限已過。雖然閆某在電話中作出自愿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陳述,但這并非雙方簽訂了新的擔保合同。
最終,法院判決雷某償還借款本息,駁回了原告對閆某的訴訟請求,采納了閆某關于擔保期限已過、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答辯意見。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保證合同中若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應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本案中,《借款協議》約定閆某作為連帶保證人直至雷某還清本息,此約定屬于典型的保證期限約定不明,所以閆某的保證期間為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指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除非債權人能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否則即便保證人在債權人的通知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債權人請求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也不予支持。
原告在2024年8月26日才向閆某主張權利,顯然已超出保證期間。而且,閆某在通話中雖口頭承諾還款,但明確表示不簽訂新的保證合同,其口頭承諾僅為對原有保證責任的確認,并非重新提供保證,因此原告無權要求閆某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寄語
對于債權人而言,務必牢記保證期間這一重要時間節點,在保證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錯過期限而使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在簽訂擔保合同或補充協議時,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切勿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
對于保證人來說,提供擔保意味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作出承諾前,一定要充分評估風險,謹慎行事。一旦保證期間經過,若無重新簽訂合同等明確的擔保意思表示,原有的保證責任將依法消滅。
同時,口頭承諾在法律認定上存在局限性,無論是債權人還是保證人,涉及重要的權利義務約定,都應采用書面形式,確保自身權益清晰、有保障。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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