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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劃分往往是爭議焦點。北京一起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婚后購買的房產源自婚前房屋出售款,配偶主張為共同財產,子女則認為應屬個人遺產。法院最終結合資金流向和產權登記,明確了遺產范圍及分割比例,為同類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建國(被繼承人之父)、陳娜(被繼承人之女)
被告:陳強(被繼承人之子)、劉敏(被繼承人配偶)
被繼承人:陳軍(2022 年 7 月去世,未留遺囑)
(二)爭議焦點
婚后購買的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是否屬于陳軍個人遺產?
宅基地上的四號房屋能否作為遺產分割?
(三)事件經過
陳軍與劉敏 2014 年結婚,2022 年去世,法定繼承人包括父親陳建國、子女陳娜和陳強、配偶劉敏。陳軍生前未立遺囑,繼承人因遺產分割產生糾紛,陳娜、陳建國起訴要求按比例繼承四套房屋,其中陳建國主張繼承 35%,陳娜 30%,陳強 30%,劉敏 5%。
經查,遺產涉及的房屋情況:
一號房屋(2019 年登記在陳軍名下)、二號房屋(未過戶,合同權利)、三號房屋(2009 年登記在陳軍名下,婚前財產)、四號房屋(宅基地登記在劉敏之兄名下)。陳建國主張一號、二號房屋系陳軍出售婚前繼承的五號房屋所得款項購買,應屬個人財產。
二、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核心認定
法院關于房屋性質的關鍵審查:
婚前財產轉化的認定:五號房屋系陳軍婚前通過繼承及贈與取得的個人財產,2017 年出售得款 1300 萬元,隨后短期內用于購買一號、二號房屋,資金流向清晰。雖購房行為發生在婚后,但一號房屋登記在陳軍個人名下,且購房款源自婚前財產,故認定為個人遺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宅基地房屋的排除:四號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劉敏之兄名下,陳建國、陳娜未能證明陳軍為實際所有權人,故不納入遺產范圍。
(二)繼承份額的分配邏輯
法院關于房屋分割比例的裁判要點:
法定繼承均等原則:陳軍無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建國、陳娜、陳強、劉敏均分遺產。三號房屋(婚前財產,價值 65 萬元)由陳娜繼承,向其他三人各支付補償款 16.25 萬元。
便利執行的分割方式:一號房屋由陳建國、陳娜、陳強按份共有(各 1/3),向劉敏支付補償款;對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二號房屋,僅對相關合同權利、義務按份處理。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原告陳建國、原告陳娜、被告陳強繼承所有,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被告劉敏負有協助過戶義務,原告陳建國、原告陳娜、被告陳強分別向被告劉敏支付房屋補償款 141666 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清;
三號房屋歸原告陳娜所有,原告陳娜分別向原告陳建國、被告陳強、被告劉敏支付房屋補償款 162500 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清;
二號房屋的相關合同權利、義務由原告陳建國、原告陳娜、被告陳強、被告劉敏繼承所有,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
駁回原告陳建國、原告陳娜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婚前財產保護的關鍵要點
留存資金流向證據:婚前財產婚后轉化(如賣房購房)需保留轉賬記錄、買賣合同等,證明資金的連續性,避免與婚后收入混同。本案中 1300 萬元售房款的流向成為認定個人財產的核心證據。
明確產權登記:婚前財產轉化所得的房產,盡量登記在個人名下,并在合同中注明資金來源,減少共有爭議。
(二)遺產繼承的證據準備指南
財產清單的梳理:繼承人應提前核查房產權屬證明,注意宅基地房屋需以宅基地使用權人為核心認定所有權,避免主張無權處分的財產。
(三)法定繼承的實務技巧
均等原則下的靈活分割:對不便實物分割的房產,可協商由一人繼承并支付補償款,法院會尊重當事人合意(如本案三號房屋的補償方案)。
夫妻共同財產的先行分割:繼承前需先劃分配偶的個人份額,剩余部分才作為遺產,避免將夫妻共同財產直接全額納入遺產。
本案中,法院通過資金流向追蹤明確了婚前財產的轉化形態,嚴格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既維護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對財產來源的尊重。這一判決提醒公眾,婚前財產婚后處置需注重證據留存,遺產繼承應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分割公平合理。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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