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公布了《甬莞高速公路東莞常平“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11月1日11時50分,東莞市G1523甬莞高速公路西行K1461(常平鎮)路段,一輛大型普通客車違規在應急車道行駛,與一橫穿應急車道的人員發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50萬元。
經調查認定,甬莞高速公路東莞常平“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另一名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車,觀察路面車輛情況不夠,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應急車道造成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報告》詳細披露了事故經過。2023年11月1日11時50分許,當事人高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從東莞市常平汽車站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汽車站方向行駛,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至甬莞高速常平鎮路段。黃某(死者)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路面從左往右數第三條車道上停車,下車從左往右橫過應急車道過程中,恰遇高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經過,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及大型普通客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23年11月23日,黃某因救治無效死亡。
經檢驗鑒定,當事人高某排除酒駕毒駕嫌疑,且事發時涉事車輛未超速。
2023年12月22日,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如下:當事人高某造成事故的主要過錯;當事人黃某造成事故的次要過錯。
《報告》分析了事故的直接原因為:當事人高某駕駛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當事人黃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車,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應急車道,觀察路面車輛情況不夠。
同時,東莞市長城客運有限公司作為涉事大型普通客車的所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措施未落實,未對涉事司機高某進行崗前培訓并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
《報告》顯示,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莞高速公路大隊于2023年11月26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高某立案處理,并于當日對其刑事拘留,于2023年12月3日辦理取保候審,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高某駕駛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東莞高速公路大隊依法對高某處罰。
黃某(死者)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車,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應急車道,觀察路面車輛情況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黃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涉事大型客車所屬東莞市長城客運有限公司未對涉事司機高某進行崗前培訓并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建議由東莞市交通運輸局大朗分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經理依法作出處罰。
《報告》指出,當事人高某駕駛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當事人黃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車,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應急車道,觀察路面車輛情況不夠;涉事單位東莞市長城客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措施未落實,未對涉事司機高某進行崗前培訓并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防止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各行政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運輸企業的全面檢查、監督,不懶政、不推諉,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職責,強化源頭把控,隱患排查治理到位,有效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來源:南方都市報
編輯:戴玉春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