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印發 信管函〔2025〕130號《關于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號碼保護服務試點》),部署號碼保護服務業務。
在通知中明確,規劃700號段作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專用碼號資源,管理位長11位,使用位長15位。
目前,多個快速、外賣等行業企業啟用了“虛擬小號”服務,例如有的快遞公司,快遞員、收貨人都看不到對方的真實手機號,而只是一個臨時號碼,這個號碼在快遞簽收后就失效了,這樣即使一個人同時收到幾個快遞,顯示的虛擬號都不一樣,從而保護了用戶的隱私。(花絮:①也有出問題的,某快遞公司,這么做,嚴重影響了快遞員的效率,不得已,快遞員將收貨人的名字和號碼的后四位又用大筆寫在了快遞外包裝上;②某快遞公司以虛擬號碼關聯驛站,將貨物放到驛站后,用戶并不能根據留給商家的手機號后四位取快遞,而是需要用驛站的貨架編號或快遞單號的后五位。)
《號碼保護服務試點》重新梳理了虛擬號碼服務各方的責權利,將基礎運營商納入業務管理中。
此前的模式:虛擬號由虛擬運營商提供(基礎運營商沒參與),使用企業向虛擬號服務商申請。快遞員、外賣小哥撥打號碼的鏈路為:
電話①:快遞員、外賣小哥→(虛擬號)→虛擬號放號的運營商
電話②:(匹配對應的真實號碼后),虛擬號放號的運營商→(虛擬運營商撥打真實號碼)→真實用戶。
兩個電話連起來,實現了利用虛擬號后快遞員和真實用戶之間的直接交流。整個過程,基礎電信運營商未參與管理(只提供了基本通信服務)。
《號碼保護服務試點》的模式為:虛擬號11位管理號,由主管部門越過基礎平臺提供方直接向業務平臺提供方提供,11位管理號+4位子號碼,由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搭建的應用平臺提供。服務提供方劃分為應用平臺提供方、基礎平臺提供方,并做了責任的切割。并明確,基礎平臺提供方應該有基礎電信業務資質,也就是說只有四大運營商可以做“基礎平臺提供方”。不知道基礎運營商是否可以選擇不提供此服務。例如中國廣電,并不想提供此類服務,是不是只要提供用戶撥打或接收700開頭電話的服務就可以了?
對比一下應用平臺提供方、基礎平臺提供方的職責:
注意:4、5、7。
1、2、3為基礎電信業務,注意:4、5、7。4要求“登記業務使用方信息”;5要求做好行業監管;7要求“繼續做好存量訂單的通信服務”。
這三條有點意外。1、沒有明確“業務使用方”與誰簽約,且雙方的責任義務。2、“征得用戶同意”,不一定成立,也沒太大必要。京東快遞啟用了號碼保護服務,事先沒辦法得到所有收件人的同意。而如果部分人同意,另一部分人不同意,很可能出現泄漏用戶隱私的新流程漏洞。3、既然啟用了全新的700號段,平臺不應將其認為是合格的手機號,也就不會用于注冊綁定互聯網應用。
幾點思考:
①明確700號段的業務特點,例如不是手機號,不能收驗證碼短信,是否需要支持虛擬號發出的服務進展短信(此前通過快遞公司、外賣平臺的官方號碼發布)。再例如,撥打700號的主叫號碼和700號撥打目標號碼的不同特點。
②明確700號段僅用于短時效的互聯(如快遞一兩天,外賣幾個小時)。是否明確只有基礎運營企業可以提供面向個人的11位標準手機號的“虛擬小號”服務(等同于正常的手機號,只是無需SIM卡)?
③改用700號段前,由于使用的是標準的11位手機號,用戶難以區分。改用700號段后,是否根據號段特定設定新的反詐反騷擾規則?且重新梳理反詐、反騷擾,各方的責任如何劃分。
④虛擬號碼背后的實名制對應數據,由基礎平臺方還是應用提供方儲存、管理?
⑤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平臺方提供的服務與移動轉售商提供的服務有很大的不同,前者退出時,是否需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接手?基礎電信企業是否與足夠多的資源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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