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唯一住房被縣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拆除,在房屋被拆除期間,周女士及家人被強行拖拽出屋,并遭遇了控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強拆過后,周女士的房屋全部倒塌,淪為一片廢墟,讓她的家庭損失慘重。
律師認為,縣政府作為本次征收拆遷項目的責任主體、補償主體以及案涉強制拆除行為的組織和實施主體,在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未對周女士全面補償職責的情況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存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嚴重違法。
庭審過程中,縣政府卻辯稱已經履行打款義務,因此房屋的權屬已經不再屬于周女士,因此不存在違法強制拆除。最終在盛廷律師的幫助下,法院支持了周女士的訴求,判決了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信息
案號: (2024)05行初54號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案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等人
被告:廣西某縣人民政府(下稱“縣政府”)
訴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李金玉律師 #李羅棋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李金玉
李羅棋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zhí)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公民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本案中,縣征收中心受被告縣政府委托,于2021年5月與原告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約定征收原告的房屋,由縣征收中心于該協議簽訂之日起90日內向原告支付征收補償款,原告在補償款結算后5日內將被征收的房屋搬空移交給縣征收中心。2023年4月,縣征收中心將征收補償款轉入周某的銀行賬戶。被告雖已履行支付征收補償款的義務,但并未按約定的期限支付款項,且在被告實施被訴強拆行為時,原告已就該《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提起行政訴訟,故被告主張案涉房屋的權屬已經轉移,被告拆除案涉房屋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未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的約定向被告移交案涉房屋,被告依法可在催告后,作出要求原告履行協議的行政決定。當原告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被告方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被告在縣征收中心作出《拆除通知》催告原告搬離房屋后,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即自行實施了被訴拆除行為,明顯缺乏職權依據。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主張,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縣人民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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