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號晚12時開始準備,1點開始搞業務”“能否搞臺踏板車子?以后做工具車子用,反正要用的”這些詳細的計劃竟是小偷給自己寫的“工作筆記”,他還約束自己“不嫖娼,不洗腳,不采耳,要管得住自己”,這些內容甚至寫在了他刑滿釋放證明書的背面。而他被抓獲后,這些也成了犯罪的證據。男子因盜竊罪“三進宮”。近日,岳陽市華容縣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
“31號休息,必須要1號多搞些”“如果今晚搞不定的話,搞臺單騎,另加兩組電池(要完成),要補缺31號的”“到某某附近小區,計劃1500—2000元”……這樣的詳細的計劃出自馬某之手。在他手寫的計劃中,每天規劃時間、地點,作案后還“復盤”,列出當日得手的物品的價值。比如因為5月31日休息,原計劃次日“多搞些”未能如愿,他在一周后還想著“補缺”。他還提前踩點,摸清楚哪些地方監控多,哪里有臺階等情況。
2024年1月,剛刑滿釋放的馬某進廠打工一段時間后,認為“工作辛苦、效益不好”,于是重操舊業。2024年7月至8月期間,馬某三次攜帶鉗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駕駛踏板摩托車將他人停放在路邊的電動車電池組拆下后盜走,并將盜竊的電池組銷售給他人。
經查,被告人馬某曾因犯盜竊罪,兩次被華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24年1月10日刑滿釋放。
此次已是他第三次因盜竊罪站上被告人席位,而作為證據的“工作筆記”,有一部分竟然寫在他本人的刑滿釋放證明背面。
華容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據此對馬某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責令向被害人退賠被盜財物損失。
來源:三湘都市報
作者:虢燦、歐陽潔、劉甜
編輯: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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