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的環境變動與社會控制》深入探討明清時期江南地區長期穩定與繁榮的內在機制。作者結合江南河湖密布、災害頻發的自然環境與官僚、士紳、地主、商人等階層互相糾纏的復雜社會結構,分析中央政府、地方官府和民間力量如何通過政區設置、社會紛爭、災害應對、城市防護、行業保障、文化控制、民間信仰、鄉約規范等手段,應付常態和變態下的環境問題,實施區域社會的較好控制。本書揭示了中央政府、地方官府和民間社會三方力量的協調機制,且地方士紳作用突出的特質,解答了江南賦役沉重但社會長期穩定的原因,提出了江南地區存在的成熟的社會控制與基層治理的模式,開啟了江南史研究新范式。
《明清江南的環境變動與社會控制》,馮賢亮 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
>>內文選讀:
崇禎年間江南水患后是如何賑災的?
崇禎十三年(1640)的大水災后,地方即采取緊急救賑措施。面對按慣例要開展的漕運征發工作,湖州知府“為民請命”,申請停征,后來獲得朝廷允準,并允許以麥代米。這一做法被推廣到整個江南地區。德清、武康等縣,在災患不斷的時期,都得到了官方允許田糧改折的照顧。
在嘉興府嘉善縣,以陳龍正等代表的地方領袖以身作則,要求鄉紳富室都進行平糶,并發布告諭指出:平糶一事本屬朝廷本意,地方政府不過是“仰體施行”而已。可惜的是,在施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偏差,鄉紳富室并沒有完全依照政府法令進行平糶,這給整個救荒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陳龍正很快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不過,在他于崇禎十三年八月發布的勸諭中,語氣還是較為緩和的。他說:“邑中凡稍贏余之家,酌量寫數,本心自認,原非勉強。乃聞既寫之后,有即時發鋪,糶足原數者,有半糶者,有全未糶者。待哺嗷嗷,于心何忍。群情洶洶,勢亦非安。”而且,鄰縣各城,俱有一番嚷鬧,獨嘉善目前帖然無事,正是官府先期進行了平糶工作,安撫了民心。所以,陳龍正奉勸眾人平糶,布莊土著等未登簿的,應據個體能力參與平糶工作,“以慰群望”。
陳龍正指出,面對天災,更需要結人心,救人命,在這種“消弭挽回”的努力中,“全賴富貴人”,首在地方官,其次就是鄉紳。在對本地鄉紳富室努力勸賑的同時,對外來商戶,主要是徽商典當也要求“分米平糶”。
眾所周知,徽商勢力對江南地區的商貿滲透,幾乎已至每一個市鎮,有所謂“無徽不成鎮”之諺語。許多徽商在江南市鎮上從事贏利頗豐的典當業,至遲在萬歷年間,典米業已普遍開展,佃農往往將上等米質于當鋪換成銀兩,而將下、中等米用以抵租,即使在豐年也稱歉收,“遷延逋負”。天啟元年(1621)前后,這些徽商與地方有力之家“又以田農為拙業”,不重視農業生產,“每以質庫居積自潤”,既加大了貧富矛盾,也對農業生產形成了消極影響。但從另一方面看,典業所積聚的大量米糧,無疑是荒年救助的一大來源。在地方政府要徽典出米平糴的強制命令下,徽典各戶上報賑災米數共有1600石,超過了政府只要幾百石的指標,這當然與各典戶當面同意周丕顯(知微,天啟元年與陳龍正同科舉人)、魏學濂(子一,崇禎十六年[1643]進士)及地方賢達人士的建議有很大關系。陳龍正希望諸典在城糶市500石,其余數糶往鄉村;糶鄉米價可以是每升30文,比市價稍高。最終希望達到陳龍正的“救農便商,扶貧安富”的理想目的。
在陳龍正發布的《勸徽典邑里分米平糶鄉農諭》中,寫明已有分處各里的十家徽典根據政府的要求,積濟荒米1000石,除去在預備倉連日專糶給赤腳人丁外,大約還剩500石,奉嘉善知縣之命分派城外各鋪,散糶鄉農,以均利濟,但問題依然很多。陳龍正指出,許多鄉民向官府紛紛陳述其持錢入市而“求糴無門”的情況。縣內的鄉紳賢達本來要求十戶徽典在1000石外加糶600石,吳、朱兩家典戶在西塘、楓涇兩鎮“加惠已多”,已作出了貢獻,其余吳、程等八家典戶全部依照原來議定之數,也樂意一起加出480石。由于米數增多,所以按照官紳們的公議,在原定每升價格24文外,稍微加價以作補償,希望鄉農們能夠接受,畢竟這個議定的新價格也比市價便宜。陳龍正繼續勸諭說,因為在倉儲工作的腳夫(“赤丁”)人數本來就不夠,地方上一直需要代為補貼他們的生活,當下徽典們已能從糶米所得的盈余中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但最困難而需急救的,仍是那些嗷嗷待哺的鄉民,“救朝夕之饑餓,比于償歲月之賠貱,周急宜先,故分半以濟之,諒各里共懷恤鄰扶困之仁”,應該也是樂意的,救助鄉民、“赤丁”,緩解了鄉里社會的壓力,可謂“一事而三善”,更能為此后典鋪平糶工作樹立楷模。
平糶與平糴進行得較為順利,而徽典一項工作經一個多月來,市民均獲其利,但鄉農“求糴無所”,仍存在不便。陳龍正給知縣吳春枝的信中,既稱頌吳知縣在救荒工作中領導有方,“任所當任,政以臻于寧謐”,也繼續建議說,徽商們已經允諾糶米1600石,除500石面向縣城內市民出糶外,還有1100石可以分糶城外,倘若還有不足,可以增糶布莊土著答允的數目,加上城內各坊所余的額數,“盡堪普惠鄉農”。陳龍正強調說,實施這樣的措施,可以五善共舉:一是不分城鄉,民眾皆能共沾實惠;二是平日牟利的徽商,現在參與城鄉分糶工作,均衡了對城內的市民與城外鄉民的“周急之誼”;三是嘉興府各縣四年以來每年都進行糶濟工作,嘉善縣因收成較好,并未推行過這樣的舉措,現在因年荒米貴,仍不必強行要求商家補足這四年當中本應提供的平糶米糧,根據周丕顯、魏學濂等人建議,只需在酌勸平糶1000石之外,增加600石的額度即可,這樣顯得比較合理,也是“農、商兩得其所”;四是倉儲平糶本來是每升價格24文,官紳們公議增至30文,使鄉民有機會平糴,但也不會嫌貴,徽商也能獲得一定的收益,“兩相準算,費實未甚”;五是糧倉即時開糶,不聞喧填,秩序安穩。從這些層面而論,徽商們當然樂于平糶,不會有什么為難情緒。當時秋收已近,“農食維艱”,所以定于八月初旬開糶,月終結束,可救四鄉百姓一時之需。從當時發行的平糶冊票,也可以看到平糶與平糴工作實施的基本情況及其措施的細密程度。
崇禎十三年(1640)十一月,已接近地方向國家定期繳納稅糧的時間。嘉善地方政府看到災后人民生活依然十分困苦,就向上司提出增留米糧要求,以備地方救賑之用。按照明朝《會典》規定,百里之邑,每畝應留八升。但是,這對于大災后的生活安排而言顯然遠遠不夠。為此,作為地方紳士代表的陳龍正,向時任嘉善知縣李陳玉提出增加“留米”額數的要求。就在十三年下半年嘉善縣進行平糶工作期間,無錫、蘇州、吳江等一些府州縣城中發生了變亂,基本上是因鄉紳“擁米坐視”。這些變亂的產生,使鄉紳們更加重視地方賑災,有所謂“俯首而奉饑民之命”的傾向,限價定期平糶。正因為嘉善地方在這方面加強了防范意識,所以在平糶工作中基本沒有出現大亂。減價自然利于饑民,富人之中仍以慳貪者為多,所以“藏米不糶,販米外糶”的行徑根本沒有辦法杜絕。解決貧、富之間存在的矛盾,陳龍正認為還是讓富人照時價糶米,米多了,價格自會持平。這是他與李陳玉都認同的“為善當慎”之義。但是存積備荒米糧的不足還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如果有人藏米不糶,或百姓持錢無處可糴,那必將引發動亂。當時正值秋收,在地方政府看來,增加留米數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按照常例,百畝上下的,每畝可留米一斗或八升;千畝以至數千畝的,則須加倍存留,由縣府公示之后,“紳袍會集大戶,公議愿認,親筆書簿,各留其家”。到青黃不接時,他們就照時價出糶,可使人人樂從,“富人不失利,貧人不忍餓”,兼顧貧、富雙方的利益訴求。至于其中有妄報欺官的,就依法懲治。
崇禎十四年,繼任知縣的劉大啟,在處置災荒問題時,也向陳龍正討教留米賑饑的問題。陳龍正認為,這是目前“救死第一要著”。他為此曾與當地大鄉紳錢士升(萬歷四十四年[1616]狀元)討論過,認為每畝留米在國家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可以酌增至1斗。除零星小戶外,嘉善全縣約能留出5萬石存貯于私家大戶,讓他們在青黃不接時再拿出來,仍照時價發糶;此外,再照蘇州、松江地區的做法,每畝須輸白米1升,這樣又可得四五千石,由里長總納于官廒,作為以后平糶、散糧或煮粥之用。實際上,當年秋收是較為微薄的,統計每畝僅能收上1石左右。其中,佃戶還需要留一部分自給,上交給業主的大約都以斗計,所以除辦稅糧之外,“余粒甚微”。
早在大災爆發前幾年,地方社會中已有“米貴民愁”之慮。在崇禎十三年秋天,蝗、潦兼災,高鄉與低鄉地方都歉收,杭、嘉、湖三府的災情最重。“餐糠秕,剝草樹,無民不苦,而鄉農尤甚”,是當時普遍的生活慘景。陳龍正向浙江巡撫熊奮渭(汝望,萬歷四十四年進士)的信中,表示他們作為地方領袖,為此已殫竭心力,但所做的補救工作依然有限。大范圍的救災工作,仍需要地方政府與朝廷協力“籌度”。陳龍正認為可以參照蘇州、松江二府的做法。在那里,官民戶產每畝都要輸白米一升五合,由里長總輸公所,以備賑濟之用。如果在嘉善縣也能做到這樣的話,那么可得白米七八千石,再加上鄉紳富民的義輸米糧,經由官方的妥善籌劃,賑濟工作就可大致完成。這實際上仍然是“一方救一方”的思想,也存在“保富救貧”的現實意義,與當時朝廷諭旨中所謂各地自救本里本戶之貧民的意思是完全一致的。陳龍正也希望熊奮渭能將這種賑濟措施推廣至整個浙江地區。
原標題:《明清時期,江南地區為何能長期穩定繁榮?》
欄目主編:朱自奮 文字編輯:蔣楚婷
來源:作者:馮賢亮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