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K1373次列車砸窗事件上了熱搜。略看了一下,大體是:K1373次列車滯留3個小時,車廂內空調停放,悶熱難當,一乘客砸窗通風,卻險被拘留。國鐵集團不僅不對列車滯留表示歉意,卻以公共秩序和公共財產安全為由組稿,對砸窗行為予以口誅筆伐。這是一個公共事件,更是一個法治事件。系統梳理好評判這個事件法律基點和法律邏輯,也就大體弄明白了公權救濟與群眾自救間的合法銜接關系。同時也為今后的自救行為明確了方向,打足了底氣。鑒此,我結合相關法律制度和理論,談談群眾自救的相關問題。
一、法律對群眾自救的態度
看法律對群眾自救的態度,要以更典型的正當防衛制度為例。我向來是主張要廣泛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并對司法實踐中對適用這個制度“扭扭捏捏”的態度和做法表示不滿。“罵要還口,打就還手,直到罵怕打服為止。”這表面上看是兇殘,實際是伸張正義、弘揚正氣的表現。罵不還口,只會讓罵人者更加肆無忌憚;打不還口,只會讓打人者更加窮兇極惡。長此以往,主動罵人打人的,反倒好像是成了有理的。被動挨打的,反倒有理不敢說、也說不清了。
但我主張的,屁都不算。法律規定的才作數。
那就看看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特別是無過當防衛權的規定吧。
根據刑法第21條的規定,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的,可以行使無過當防衛權。也就是說,對于這些暴力犯罪,打死白打,不負責任。早就有學界觀點提出:“刑法的上述規定不夠嚴謹,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都有對應的罪名,范圍也好確定。但行兇是什么?沒有對應的罪名,范圍也不好確定。”并建議修改刑法上述表述,以體現刑法的嚴謹和明確。
修改刑法的過程中,早就對此進行過研究。之所以用“行兇”的表述,就是最大限度激活用好正當防衛和無過當防衛。從群眾角度看,“行兇”是一種外觀和表象:只要攜刀帶棒、氣勢洶洶、成群結隊,奔著實施暴力而來,不管是來殺來搶,還是來綁來嚇,統統可以先打趴下再說。
難道讓群眾先問問行兇者:“你先等一下,兄弟。你到底是想殺我,想打我,還是僅想嚇嚇我啊?你先告訴我,讓我明確一下怎么防衛,才算合適?”
所以,刑法第21條中的表述,一直堅持沿用“行兇”的表述。這是把判斷權和決定權交給群眾,最大限度保障和鼓勵群眾自救。
這就是法律對群眾自救的態度。
二、K1373列車砸窗事件的定性
任何事都有兩面。鼓勵砸窗者認為,這是群眾自救,是緊急避險。批評砸窗者提出,這毀壞了公共財產、擾亂了公共秩序,甚至還有可能造成新的危險。
兩種觀點,自說自話。據我看,如果不打通兩種觀點角度區分的鴻溝,爭論將會無休止的進行下去,永遠無法達成一致。
我常說,不要拿大的原則,套用到具體的事件和行為上去。這樣做,說好聽點,是“傻”,不明白實事求是的道理;說難聽點,是“壞”,是故意混淆和撥弄是非。
哪個行為,都有可能對社會秩序帶來干擾。比如:被殺被搶時,大喊“救命”,就擾了民。再如:家里失火時,開窗透煙,也擾了鄰居。
評判是非,關鍵看處在具體環境之中的人和事是不是出于無奈,是不是為了自救,以及有沒有更好的選擇。
難道被打被殺、家里著了火,都悶不作聲,坐等求死,才算是不擾亂公共秩序嗎?如果人人都這樣做,還有沒有公共秩序?如果有,這種公共秩序,要它做甚?
列車滯留3個小時,車內悶熱難當,砸窗通風,這是自救。不應批評,而應鼓勵。
三、銜接好公權救濟和群眾自救的關系
從無關痛癢的局外者角度說,可以責備:為什么不等列車統一處理?為什么不報告乘警后統一實施?這涉及到公權救濟與群眾自救的哪個優先的關系。
等待統一處理和統一實施,是公權救濟優先。無需等待,是群眾自救優先。
法律制度從來不會規定哪個優先,也無法作出這種規定。確定誰優先,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誰更方便實施。就像面對即將逃跑的行兇歹徒,警察在,群眾配合警察將其撂倒。警察不在,就先由群眾控制后再扭送公安機關。
哪個優先,以最快幫助群眾擺脫當前困境和難題為基準。誰更快更好更有效,誰優先。
公權救濟和群眾自救是相互銜接和互為補充的關系。這就好比植樹造林:多一條法律規定,多一項公權救濟,就好像多種了一棵樹。法律規定逐漸細致,樹就變成了森林,法律也就形成體系。但無論森林怎么茂密,樹與樹之間的縫隙總還是有的。這個縫隙就是法律體系留給群眾自救的空間。沒有樹,就沒有法;但沒有縫隙,樹也活不了。
公權救濟與群眾自救,只相互補充,誰行誰上,不存在優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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