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解決
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
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
《意見》適用范圍為2024年12月31日前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建成銷售的城鎮住宅,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或轉移登記,造成當事人“登記難”,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的歷史遺留問題。
《意見》針對用地手續不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不完善、開發建設單位申請主體不清或缺失、竣工驗收手續不完善、欠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原分散登記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設以及存在抵押查封等8種歷史遺留問題類型提出了相應的處置措施,為各地化解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政策依據。
《意見》指出,落實屬地責任,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協同推進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工作。要明確負面清單,守牢政策底線,嚴禁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合法化,嚴禁將按正常報建手續辦理的項目通過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對“小產權房”、違反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設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記。
國有土地上已售(在用)的中小學校、養老服務設施、宗教活動場所、機關事業單位用房等四類不動產,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售(在用)的商業、辦公、工業、公共(用)設施等房屋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可參照執行,駐粵部隊軍用土地房屋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建議參照執行。
《意見》
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可獲取《意見》全文
來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發布
編輯:黃敏茹
審核:廖真怡
復核:林梅芳
簽發:劉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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