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慶峰
近期,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一批國企領域腐敗案件,干部在落馬前“逃逸式辭職”的問題頻頻引發關注。
所謂“逃逸式辭職”,顧名思義,就是為了逃避處罰而選擇主動離職的行為,是隱形變異腐敗行為的一種。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持續深化“逃逸式辭職”治理。國有企業作為典型的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易發,“逃逸式辭職”問題較為突出。紀檢監察機關緊盯這一現象,堅持查治結合、糾建并舉,體現出對新型腐敗、隱性腐敗的高度關注和靶向治理。
“逃逸式辭職”手段不斷翻新,行為更加隱蔽,方式更加多元。大體可以概括為3種類型:一是“規避型”,有的領導干部在任時就已經有違法違紀行為,在高壓震懾之下企圖“見好就收”“蒙混過關”,通過離職“平安著陸”;二是“期權型”,即在任期間為相關利益方謀取利益,但不急于兌現,而是約定在離職、退休后兌現,所謂“在位不收離職收”“在崗不收轉崗收”;三是“謀利型”,通過“提前筑巢”向外輸送利益,待離職后到原業務管轄范圍內企業任職、兼職,借此撈好處。
事實上,離職不可能是逃避紀法約束的“護身符”。針對“逃逸式辭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對黨員干部離職后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近年來,退休或辭去公職后被查處的干部屢見不鮮,讓廣大黨員干部看到了反腐敗斗爭沒有死角和盲區:法紀沒有“后門”,不論職位多高、權力多大,無論在職還是離職,無論腐敗問題隱藏得多深多久、腐敗手段怎樣翻新升級,只要違法亂紀,早晚都得付出代價。
國企領域存在“逃逸式辭職”問題,說明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必須織密織牢制度防護網,系統性強化對離職干部的全周期監管。一是嚴格離職前管理,對主動辭職、離職或提前退休人員任職期間行為進行全面“體檢”,防止“帶病離職”“帶病退休”。二是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對干部離職后的就業范圍、就業時間等劃定紅線,堵住投機漏洞。三是嚴格離職后管理,開展專項摸底清理、聯動排查和定點核查,嚴肅紀律約束和法律懲治,讓“問題干部”無法脫身、無處遁形。
“逃逸”不等于“逃脫”,“人走”絕不意味著“查涼”。加大治理力度,標本兼治、系統施治,必能筑牢紀法防線,推動黨員干部在遵規守紀中干事創業。
(摘編自《南方日報》)
《 人民日報 》( 2025年07月1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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