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州公安
近日
織里公安分局民警
開展了一場特別的“送獎上門”行動
給這位“特殊”的得獎者
送上警熊和獎狀
表彰其機智勇敢的行為
“警察叔叔,
我們看到有人在樓上探頭,
還不斷往下扔東西!”
日前
織里公安分局織南派出所
接到一通特殊的報警電話
電話那頭傳來
稚嫩而又焦急的聲音
接線員迅速記錄下地址
民警立即趕往現場
經了解得知
報警人是某小學學生小潘(化姓)
當天他與同伴
在廣場附近玩耍時
發(fā)現頂樓似乎有人在高空拋物
且樓下行人較多
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他靈機一動選擇用電話手表
向警察報警求助
△民警發(fā)現可疑男子
見到警方的到來
小潘及小伙伴們清楚地講述了
剛剛遇到的“驚險”事件
并將民警領到房子頂樓
在現場,確實發(fā)現一名可疑男子
民警隨即將其帶回派出所
作進一步調查
△民警到小潘家中為其頒發(fā)獎狀
為充分肯定并鼓勵小潘
發(fā)現隱患及時報警的行為
織里公安分局民警帶著
“微光者先進個人”獎狀與禮物
前往其家中
民警鄭重地將獎狀遞到孩子手中后
小潘靦腆地笑著表示
“我只是做了應該做的事。”
“孩子的行為讓我們驕傲
也讓我們更相信社會的溫暖。”
孩子的家長說道
△網友評論
視頻一經發(fā)出
網友紛紛為小潘的機智勇敢點贊
同時不少人也在評論區(qū)倡議
要杜絕高空拋物
警方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從稚嫩的報警聲
到民警上門的獎狀
這場溫暖的“雙向奔赴”
點亮了城市文明
愿這份正氣持續(xù)傳遞
讓更多人成為照亮他人的“星辰”
來源:織里警事、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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