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高空拋物,這一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屢屢引發公眾關注。從酒瓶、磚頭到生活垃圾,這些從天而降的危險物品不僅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和諧與秩序。
# 案情回顧 #
2024年10月30日21時許,居住在某小區18樓的史某某在自家飲用一瓶125ml裝的白酒,因害怕飲酒一事被妻子發現,便在酒后將酒瓶從家中陽臺扔下,空酒瓶將李某某停在該小區樓下的轎車引擎蓋砸壞。案發后,史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某車輛維修損失500元,李某某出具了對史某某表示諒解的書面意見。
# 法院審理 #
法院審理認為,史某某在居民區內從高層拋擲硬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其有坦白表現,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最終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 裁判要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而是否構成高空拋物罪,關鍵在于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標準,這是刑事犯罪與一般侵權行為的界限,應結合拋物行為的時間、拋擲高度、拋擲地點、拋擲物的狀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綜合判斷,且應當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價值取向。
本案中,史某某從18層高樓拋擲酒瓶,事發地點為人員車輛頻繁往來的小區公共區域,且造成了實際財產損失,完全符合刑法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史某某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法律代價。
# 法官說法 #
高空拋物絕非小事,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杜絕高空拋物,既是對他人生命財產的尊重,也是對自己行為的負責。“頭頂安全”需要大家的共同維護,望每位公民敬畏生命、守法自律,養成文明生活習慣,共建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
來源:襄城法院王芳
審核: 王洪
終審:呂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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