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0年9月,被害人王某在酒后指使他人用陶碗擊打被告人劉某頭部,劉某隨即徒手反擊一拳,并在拉扯王某衣領、頭發(fā)過程中致其摔倒頭部著地,后王某因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死亡。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審法院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期調整為三年。二審法院認為:劉某主觀上僅出于“教訓出氣”目的,無嚴重傷害故意;客觀上其“一拳+拉扯”屬手段克制的輕微暴力,而非高度危險的傷害行為;但劉某對醉酒者身體脆弱性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且擊打行為與摔倒死亡存在刑法因果關系。鑒于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劉某積極賠償獲諒解等情節(jié),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2023-06-1-178-003《劉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二、主觀心態(tài)的司法界定:故意傷害與過失致死的分水嶺
本案改判的核心在于對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的精準剖析。刑法中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身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身體機能嚴重損害,并持放任或追求態(tài)度;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是“應預見而未預見”危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法院通過三個細節(jié)錨定劉某的主觀狀態(tài):其一,劉某在無端遭陶碗擊頭后僅回擊一拳,未使用工具或攻擊要害部位;其二,王某倒地后劉某立即停止攻擊;其三,雙方此前系朋友聚餐,沖突具有突發(fā)性。這些行為符合“臨時泄憤”心理,與蓄意傷害的連續(xù)性、針對性存在本質差異。作為長期代理傷害類案件的律師,筆者認為此類“一拳致死”案件中,行為人反擊時的克制程度、事后態(tài)度、雙方關系等情境證據(jù),往往比口供更能客觀反映真實主觀意圖。
三、暴力程度評價:輕微暴力的刑法邊界與歸責邏輯
司法實踐對“輕微暴力”的認定需結合行為方式、力度、對象特殊性綜合判斷。本案中,劉某的“徒手擊打面部+拉拽衣領”行為被認定為一般毆打而非傷害,關鍵在于暴力未顯著超出日常沖突范疇:既未造成即時可見的骨折、臟器損傷等實質性傷害,也未反復攻擊要害。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區(qū)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死 亡罪時,應當從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和行為暴力程度的角度,依據(jù)一般社會觀念結合具體案件場景進行綜合評判。對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使對方遭受一時身體疼痛或精神上羞辱的心理,客觀上僅實施了推搡、掌摑或一 般性輕微暴力行為的,可以考慮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值得深究的是,法院特別強調王某“醉酒后身體防護能力下降”這一客觀因素。依據(jù)刑法理論,行為人對特殊體質受害者的注意義務高于常人。劉某與王某共同飲酒至深夜,明知對方已呈醉酒狀態(tài),此時實施任何肢體沖突均可能誘發(fā)意外,但其疏忽了該風險。這種基于特定關系產生的預見義務,成為過失歸責的關鍵支點。
此外,因果關系的認定亦體現(xiàn)司法智慧。法院指出“擊打面部與摔倒高度伴隨”,即使死因存在多因素(如乙醇作用),劉某的暴力仍是誘發(fā)死亡的直接外力。這警示公眾:輕微暴力在特殊情境下同樣可能觸發(fā)刑事責任,絕非“打一拳不犯法”。
本案終審判決明確了一項裁判規(guī)則,不能因死亡結果倒推行為性質。部分民眾存在“打死人就是故意傷害”的樸素認知,但刑法始終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若僅以結果定罪,將導致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虛置,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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