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1:2024年10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中寧寧新實業有限公司石空加油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現場調取2024年8月20日視頻監控顯示:2024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該加油站給蒙BB9486半掛車充裝LNG時,只有1名操作人員,現場無檢查人員,充裝時未按照規定由兩人進行充裝前后檢查就進行充裝操作。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30000元。
案例2:2024年10月23日,石空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12315平臺投訴舉報稱:寧夏廣匯天然氣有限公司中寧分公司只有一名充裝人員,無安全員。2024年10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寧夏廣匯天然氣有限公司中寧分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調取2024年9月5日視頻監控顯示:2024年9月5日上午6時58分時許,該加氣站給寧CF7305半掛車充裝LNG時,只有1名操作人員,現場無檢查人員,充裝時由操作人員一人檢查,未按照規定由兩人進行充裝前后檢查就進行充裝操作。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30000元。
案例3:2025年2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寧縣徐瓏廚具銷售店銷售的由西因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型號為SPTY8.5/17-S09的商用平頭爐1臺,執行標準為 GB 35848-2018,不符合現行標準GB35848-2024《商用燃氣燃燒器具》(2024年8月1日正式實施)要求,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銷售的由慈溪市附海鎮斌樂電器廠生產的型號為 BL-221 的對流式取暖器1臺,CCC證書編號為2017010707012573,證書已撤銷,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經查,涉案的1臺商用平頭爐貨值金額為110元、1臺對流式取暖器貨值金額為130元。本案中,當事人購進的1臺商用平頭爐、1臺對流式取暖器均未售出即被執法人員查獲,故本案無違法所得。本案貨值金額為240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商用平頭爐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銷售CCC證書已撤銷的取暖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中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涉案的1臺商用平頭爐,罰款384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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