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樂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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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早上,峨邊縣公安交管大隊在國道245線高速公路出口處設立檢查點,開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動。
期間,民警在對川LKK***號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陳某某說話時散發著酒味。民警立即對陳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測試,陳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7mg/100ml。
經進一步調查,川LKK***號小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為“旅游客運”,屬營運機動車。
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某處十五日行政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處罰。
同時,公安交管部門將陳某某的違法行為抄告至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將由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法吊銷陳某某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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