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因應終審法院裁決,建議立法增設“同性伴侶關系登記機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10日)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系登記條例草案》,暫定明日就條例草案刊憲、下周三(16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當局強調,在擬訂同性伴侶關系獲得法律承認的替代框架時,須避免對香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沖擊, 并明確示明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系并不等同于婚姻關系。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系登記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據文件指,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終審法院就《岑子杰案》 的命令,透過立法制定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系獲得法律承認,保障其私生活權利不受侵擾。局方強調,《 條例草案 》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建議不會影響現有法例的約束力,并對經濟、生產力、環境及可持續發展沒有影響。
須制定適當權利和責任以滿足社會需求
另外,法院亦明確指出政府在決定法律承認的形式上享有彈性的酌情權。當局在擬訂替代框架時,一方面須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系獲得法律承認,另一方面亦須制定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
就家庭及性別議題方面,文件指出,社會可能會擔心登記制度會沖擊現行婚姻制度,影響香港家庭傳統和社會價值觀。 然而,在《岑子杰案》中,終審法院判決已確認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37條及 《人權法案》第19條第二款受憲法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于異性婚姻,并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
因此,特區政府在擬訂相關替代框架時, 已以謹慎態度酌情作出平衡, 為登記機制設立適切的登記條件, 包括年齡門檻、居民要求等 ,避免對香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沖擊,局方亦一再強調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系并不等同于婚姻關系 。
編輯 | 楊睿奇
終審 | 鄒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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