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賣騎手在服務過程中不幸遭遇意外事故時應負責任的問題,我們給出以下詳細解釋:
首先,外賣騎手是基于向購物者交付物品至預定地點并由此獲得勞動回報的協(xié)議,與相關用人單位確立雇傭關系。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員工在履行職責期間若與第三方發(fā)生爭執(zhí)或沖突,其責任應當由所屬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不論外賣騎手為哪類規(guī)模的用人團隊效力,該用人單位都有義務對騎手在遇險事故中所受經濟損失負責。
其次,對于外賣騎手在履行送餐任務途中遭受非其個人主要原因引起的事故,可依法被認定為工傷,進而得到相關保障。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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