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年第14期
學?;蛘咂渌逃龣C構教育、管理職責及侵權責任的司法認定
——《程某訴江蘇省某小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7-2-001-002)》解讀
文/祁若冰 沈 起
祁若冰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沈 起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四級法官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备鶕鲜鲆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前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而后者則適用的是過錯原則。但是,司法實踐中,只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便判決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并不鮮見。這使得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責任可能被不當放大,導致促進學生體格健康成長的體育課一度成為“高危課程”。為避免產生糾紛和承擔賠償責任,一些學校甚至出現了“圈養教育”怪象,要求學生在課間除了上廁所外,只能在教室內活動。這既不利于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的開展,也不利于廣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受到眾多質疑和詬病。
對此,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程某訴江蘇省某小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7-2-001-002)》的裁判要旨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傷,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正常體育活動受到人身損害,老師授課過程符合教學規范,且不存在明知學生受傷未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應當認定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例對于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有關校園人身損害糾紛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同時也有助于引導家、校雙方依法理性處理有關糾紛,引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認真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組織廣大未成年學生積極開展有意義的體育運動,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結合本參考案例,現就校園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承擔問題解讀如下:
一、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歸責原則考察
校園人身損害案件作為一種常見的侵權糾紛類型,在案件進入訴訟之后,首先需要查清事實,并依據法律規定適用具體歸責原則。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等規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此外還規定了公平分擔損失這一補充適用規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歸責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行為人行為可歸責性的判斷基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強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通常由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但在一些情況下也適用過錯推定。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行為人而言,過錯推定是一種較重的責任,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過錯推定的情形下,仍應由受害一方承擔過錯的證明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其管理的人或者物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需要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公平分擔損失,是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亦即在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所作的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并未將公平分擔損失作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僅是將其作為補充適用的規則,且公平分擔損失的適用同樣受到嚴格限制,必須以有法律明確規定為前提。
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迫于學生家長等各方面壓力,處理時不當適用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只要發生學生人身損害的后果,一律判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當為過錯責任原則。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之所以強調過錯歸責原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其一,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是無邊界、無限度的。校園既是以學生為對象提供教育的場所,也是以學生為對象進行管理的場所。我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也明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責任,屬于法定職責?;谠摲ǘ氊熞约靶@場所的公共性,學校負有在校園領域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此種義務屬于作為義務。倘若學校對校園未盡管理義務,引入了特定危險源,抑或未盡注意義務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可能,則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學校對未成年人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是無邊界、無限度的。司法實踐對于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界限的考量,除站在未成年學生立場外,還須站在安全保障義務人立場上綜合考慮。安全保障義務的來源,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危險源的客觀控制能力,因此對于學校安全保障義務履行的評價,要回歸到可歸責性的認定,即對侵權行為的可預見性及可控制性。“倘若適用無過錯原則,則會無端放寬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過度放大可預見性范圍,以致學校只有在極限之情勢下才能免責。”且要求學校對學生人身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學校也會將成本轉嫁于學生一方,使得學生上學成本上升,同樣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秩序,學校也會為了避免擔責而對學生正常的體育活動嚴格限制,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大學生的身體健康。
其二,在明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學生人身損害承擔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存在區別,在具體過錯責任承擔方式上應當有所區分。具體而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欠缺,尚不能辨認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對他們必須采取強調最高的保護標準,因此,相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應當賦予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脫離了監護人的監管,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監護人來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過錯,對受害一方過于苛責。因此,明確學?;蛘咂渌逃龣C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利于平衡雙方利益,實現公平公正。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較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認知能力、辨別能力等方面更為成熟,對于危險行為或事物有一定的辨認、預防和控制能力,如果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則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施加了過于嚴苛的責任,不利于平衡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教育機構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管理秩序。
綜上,在學生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在厘清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學?;蛘咂渌逃龣C構有無過錯、過錯大小,準確認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二、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審理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案件,需要查明學校有無過錯和過錯程度,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責任是民事證據制度的核心,舉證責任的分配則是核心中的核心。而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一種訴訟上的風險,即當待證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當事人所承擔的不利裁判后果;而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則是一種裁判的方法和規則,該方法使得法院在重要的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亦能夠作出裁判,該規則指引法院把不利的裁判結果判歸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在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按照適用位階遵循以下順次:實體法規定——基本規則——司法解釋——裁量分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據此,如果學?;蛘咂渌逃龣C構舉出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相當的注意義務,其對損害事故的發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法律將推定學?;蛘咂渌逃龣C構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是過錯推定的重要特征。在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中,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對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就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據此,一般由受害人舉證學?;蛘咂渌逃龣C構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否則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當然,在涉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的司法實踐中,為了使得案件的法律事實無限接近于客觀事實,不應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固化與僵硬處理,而要在基本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框架內,兼顧舉證責任的轉移與分配。在處理校園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時,一方面,應以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以及社會公眾的普遍認識為標準判斷因果關系的存在。運用前述標準判斷時,如不能當然地排除學校采取的危險防范措施具有降低學生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且對于損害后果的形成又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便可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此處因果關系的認定,僅系因果關系得到表見證明,學校仍舊可以反證其他事實阻卻該推論,通過反證的方式證明案件事實存在不同于一般生活經驗法則的極大可能性,從而達到反證之目的。另一方面,應當綜合雙方的舉證情況和舉證能力等因素妥當分配舉證責任。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校園人身損害案件中,因為安全保障義務所針對的是學校的不作為,直接證明學校不作為行為的瑕疵性或違法性是相對困難的,因此,對于受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要予以適度減輕,即在受害人提出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學?;蛘咂渌逃龣C構仍然應當對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承擔一定的舉證義務,比如保存完整的事發過程監控、提供已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材料等。
本案中,鑒于程某系小學五年級在讀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法院將江蘇省某小學對其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程某,符合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同時,考慮到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中學生受害人認識水平、知識經驗以及舉證能力有限等實際情況,在受害人提出校方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相關證據前提下,校方應當就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承擔一定的舉證義務,如責令校方提供事發時完整的視頻、日常進行教育管理的書證或其他證實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相關證據等。
三、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中過錯的審查判斷
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需要對學校有無過錯和過錯程度作出判斷。如前所述,學校對學生在校園期間的生活、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主觀過錯的審查判斷則是客觀化標準,即從義務人客觀上是否具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外在行為來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而非真正地去探究義務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因此,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和過錯程度,核心是審查學?;蛘咂渌逃龣C構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可從教育職責和管理職責履行兩個方面展開。所謂教育職責,是指依法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義務,主要強調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謂管理職責,是指教育機構對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關的事務依法應盡到的妥善管理、保護的職責,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種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的活動中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
本案中,事發在學校的體育課上,體育課程具有開放性、風險性,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活潑好動、自控能力弱、風險預判能力低等特點,學校在體育課中的教育、管理職責具有一定特殊性。依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司法裁判中認定的學校過錯情形,體育課中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的主要內容如下:關于教育職責,學校須針對體育活動的危險頻率高低、對抗性強度高低、致人損害的可能性高低給予相匹配的安全教育、提示,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害后果的發生,但對于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的社會危險程度不高、發生人身損害的可能性上也相對較低的活動事項,則無須再履行特別的教育提示義務;關于管理職責,學校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學生體育活動的場所具有不可替代的控制能力,其最能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最可能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損害,因此學校作為管理主體要做好日常和課前體育運動場地、運動器材的檢查,避免潛在物件危險源的存在。教育部印發了《小學體育器材設施配備目錄》《中學體育器材設施配備目錄》,各地區亦對中小學體育器材設施配備作出規定,學校應當按照要求配齊符合使用安全要求的運動設備。最后,則是要規范應急處置機制,在危險實害化后,學校仍負有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的安全保障義務,目的在于控制新的危險源。一方面,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健全應急處置的機制,做好危險物件和場地的安全處置工作。另一方面,學校應當做好受害人的查看處置、救助協助及通知聯絡監護人等處置工作。
在案證據證實,在本案涉及事件發生當日的體育課上,上課內容為將體操墊折疊為“Δ”形由學生進行跳躍練習。體育老師帶領學生們進行熱身運動后,講解了動作要領并進行示范,再由學生分組進行練習,體育課結束后,學生返回教室繼續上課。學校提供的操場監控視頻中,未見程某摔倒,程某也未向老師反映自己受傷。上午課程全部結束后,由該體育老師負責學生集中放學,其間程某向老師詢問腳扭傷的處理方式是熱敷還是冷敷,老師回復冷敷。在案證據證實江蘇某小學在案涉事件發生過程中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首先,江蘇某小學提供的教學日志,證實該小學在日常的教育、教學管理中,對學生履行了常態化安全、紀律等教育、管理職責;其次,在案的監控視頻以及部分學生證言,證實在案涉體育課上,該小學當值體育老師按照課程布置的內容,對事發當日體育活動項目的注意事項、動作要領等均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并就具體動作現場進行了跳躍示范,學生們整個跳躍過程有序進行,體育老師始終在現場進行指揮、指導;再次,在上課過程中,并未見程某有摔倒動作,事后程某也未告知老師自己受傷的事實,故當值老師在并不知曉程某受傷的情況下,無從履行相應救治處置義務。
在此情況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正常體育活動受到人身損害,體育老師授課過程符合教學規范,且不存在明知學生受傷未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應當認定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承擔侵權責任。
四、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依規組織的體育活動等不宜苛責的意義分析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體魄健康結實、心靈活潑開朗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加強學校體育工作,推動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體育運動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重要課程,運動過程中受傷在所難免。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依規組織體育活動等不苛責要求,有利于促進孩子健康成長。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鼓勵廣大未成年學生利用好“課間十分鐘”、體育課或課外活動時間開展有意義的體育運動。在此期間,如果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盡到必要管理職責和救助義務,未成年人因活動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無過錯而免責。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范指引作用,糾正“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見,依法判決已盡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厘清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邊界,釋放“盡職不擔責”的信號,促進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相統一,對引導家庭、學校、社會樹立協同守護理念,促進青少年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核:最高人民法院 李玉林
編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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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榮、楊紅舟
審核:劉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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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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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司法雜志社微信公眾號
編輯: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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