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h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被告人洪某與被害人李某均從事車輛維修十余年,但均無修理環衛車等特種車輛的資質。2022年7月5日,洪某應李某要求協助修理環衛車。修理過程中,車輛填裝器曾異常下沉,洪某雖口頭提醒李某“注意安全,勿近車尾”,卻在明知無法觀察車尾狀況的情況下,僅按李某指令在駕駛室操作車輛。16時48分,車尾門突然壓下,將位于車尾觀察的李某擠壓致死。尸檢顯示死因為胸腹部遭鈍力致肝臟破裂。技術鑒定表明,事故系車輛電磁氣閥磨損導致控制系統混亂,致使填裝器在特定操作序列中持續下移。
案發后,洪某賠償被害人家屬22萬元并獲諒解。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某無資質操作特種車輛,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鑒于已賠償并獲得諒解,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強調兩點核心:其一,洪某作為經驗豐富的維修人員,對特種車輛操作風險應具備超出常人的預見能力;其二,其未實際排查環境安全即盲從指揮操作,違反了業務過失中的預防義務。(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洪某過失致人死亡案》,入庫編號:2023-06-1-178-005)
二、業務過失的“預見能力”:經驗即責任
作為執業二十余年的刑事辯護律師,我特別關注法院對“預見能力”的認定邏輯。本案辯護人提出“洪某無法預見操作按鈕會導致填裝器下墜”,但法院的駁斥切中業務過失本質:特種車輛維修不是普通工種,經驗累積本身意味著風險認知的升級。洪某在訊問中自陳“已知填裝器下沉過”,這恰恰證明其對該車系統性故障存在明確認知。
刑法中的“預見可能性”并非要求精準預測事故細節,而是基于行為人的專業背景判斷其是否應意識到危險存在。試想一名電工看到裸露電線仍徒手操作,能辯稱“無法預見觸電”嗎?同理,洪某十余年維修經驗使其對“異常信號需停機檢查”這一行業基本守則心知肚明。法院的深層邏輯在于:當一個人選擇從事高風險業務,法律便默認其接受了與該業務匹配的認知責任。
三、“預防能力”的實踐要求:信任不能替代規程
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本案對“預防義務”的詮釋極具典型意義。法院認定洪某存在雙重失職:未確保操作環境安全,且盲目信賴被害人指揮。這揭示了業務過失中“預防能力”的核心——主動排除風險,而非被動依賴他人。
特種車輛操作規范明確要求“作業前觀察周邊環境”,這是用鮮血寫就的鐵律。洪某作為實際操控者,明知車尾是盲區卻未要求李某撤離或安排他人監護,本質上將安全責任轉嫁給被害人。更關鍵的是,當李某發出操作指令時,洪某作為專業人員應意識到:指揮者可能因專注維修而忽視自身站位風險。法律對業務過失設定更高標準,正是因為專業人士被推定具備“雙重預判”——既預判機械風險,也預判合作者可能的行為疏失。
值得深究的是法院對因果關系的認定。辯護人主張“車輛故障與被害人站位中斷因果鏈”,但判決書犀利指出:若無洪某的違規操作,故障與站位本身均不足以致死。這警示從業人員:業務過失中的因果關系,本質是“違規行為激活了潛在危險源”。就像醫生未做皮試導致患者過敏死亡,過敏體質并非免責理由——因為專業行為的價值正是化解此類風險。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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