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欒海明 實習生 唐煜凱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法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屢見不鮮的因養犬引發的社會問題新增了相關規定。7月11日,《壹點問法?律師嘮一Law》節目直播中,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畢延芹、山東達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賈瀾濤結合8歲小王投喂流浪貓被抓傷的案例,對這些新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
節目中提到一個案例,8歲的小王投喂流浪貓被抓傷,其母起訴投喂者李某及物業索賠。法院判定:小王母親擔60%責,李某10%,物業30%。
對此,律師解讀稱,針對烈性犬傷人事件,新規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牽繩、未戴嘴套)致人傷害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
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且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致人傷害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
同時,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還特別強調,兒童活動區域(如小區游樂場、校園操場)是重點監管場所,烈性犬進入公共場所必須拴繩、戴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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