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廣西桂林市七星區西南村委西村的一處魚塘內,男子范某領著朋友唐某前來釣魚,但游玩期間唐某甩竿時碰到高壓線后被燒傷,之后唐某被緊急送往醫院。魚塘塘主莫某6日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其魚塘不是經營性魚塘,事發時他并不知范某帶了朋友過來。
▲觸電事故中,魚塘的魚被電死 受訪者供圖
傷者唐某的親屬6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首要的是籌錢給唐某做治療,唐某在ICU中搶救;家屬認為供電公司在此處架設的電線可能離地距離太低,后期將對供電公司提起訴訟。11日,傷者家屬表示,唐某仍在ICU中搶救。
7月11日晚,南方電網廣西桂林供電局就此事答復紅星新聞,該起觸電事件中,相關電力線路對地距離滿足國家標準,且現場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牌。
男子釣魚觸電進ICU搶救
供電局回應家屬質疑
7月6日,魚塘塘主莫某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其魚塘不是經營性魚塘,朋友來釣魚時,他會提醒不要到高壓線下釣魚;事情發生時他在家中休息并不在魚塘,“他們去釣魚我都不知道,我朋友范某打電話給我說他朋友被電暈了,我才過去的?!?/strong>
莫某家距離魚塘一公里左右。莫某回憶稱,抵達現場后他發現唐某倒地抽搐不止,旁邊有燒焦的痕跡,魚塘之中已經有被電暈的魚。與唐某隨行的女子當時已經撥打了急救電話,隨后救護車將唐某送往醫院搶救。
范某同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當天其約好和唐某一起前往莫某的魚塘去釣魚,抵達后他因工作關系擺好魚竿就走了。“當時我們釣魚的位置,是碰不到那根高壓電線的。我走了之后,不知道為什么,他就跑去高壓電線下面去釣魚,然后就觸電了。”范某稱,與唐某隨行的人打電話告訴他觸電一事,他才打電話通知了莫某。
范某說,在事發前他曾打電話告訴莫某要前往魚塘釣魚,當天下午莫某還曾發微信問他最后到了魚塘沒有。記者就此情況向莫某求證,他稱當天確實收到范某的電話,但并不知道還有另一人唐某也去魚塘釣魚,唐某的行為沒有經過他本人的同意。
6日,唐某的親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唐某仍在醫院的ICU中心搶救,院方暫時還未能讓親屬和其見面,親屬只知道唐某恢復了一點意識,關于觸電時的具體細節家屬仍然不得而知。其同時表示,家屬認為供電公司在此處架設的電線可能離地距離太低,不符合規范要求,因此后期可能會就此起訴對方。11日,家屬再次告訴記者,唐某仍在ICU未能見到,堅持將對供電公司提起訴訟。
7月11日晚,南方電網廣西桂林供電局就此事答復紅星新聞,7月1日桂林市七星區發生的因社會人員釣魚引發的觸電事件中,相關電力線路對地距離滿足國家標準,且現場設有明顯的“高壓危險、禁止垂釣”安全警示標識牌。
高壓線下垂釣受傷誰擔責?
律師解讀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介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既有判例顯示,高壓供電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失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供電企業未能舉證證明受害人故意為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若案涉高壓線路符合國家相關架設要求,且事發現場設置明顯警示標志,表明供電企業已經盡到相應的管理和安全提示義務。
此外,趙良善補充道,若案涉魚塘屬于非經營性場所,且魚塘塘主莫某并不知曉唐某前來釣魚,也未同意其釣魚行為,那么莫某對唐某沒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范某雖與唐某一同前往魚塘,但在架好魚竿后因工作離開,若其離開時唐某所處位置并非高壓電線下方,且范某對唐某后續挪到高壓電線下方釣魚并不知情,那么范某對唐某的觸電事故不存在直接過錯,一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在高壓線下釣魚存在巨大危險,卻仍然前往并甩竿觸碰高壓線,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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