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發生在甘肅省武威地區的視人命為兒戲的冤案,三名“疑犯”兩名被判死刑,一名被判死緩。
令人痛心的是,制造這起冤案的人不是流氓惡棍盜匪,而是手握人民所賦予權力的警官、檢察官和法官,而且制造冤案的刑訊逼供供手段極其殘忍。
值得深思的是,這起冤案能在兩級政法機關嚴格的訴訟制度面前“過五關斬六將”,通行無阻。
令人欣慰的是,在最后一關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們忠于職守,嚴把死刑關,用人民賦予的正義之劍救下了兩個無辜者的性命,洗刷了三個人的冤情。
這就是曾轟動一時的1993年發生在甘肅武威特大冤案。
說起此案,還要從1992年說起……
這年年11月7日深夜,在武威市盤旋路臨街的一家副食商店,發生了一起令市民心驚肉跳的惡性案件:商店負責人唐浩麗被殺死在值班室床上,店內價值6000余元的貨物被劫,死者生前所帶的約5000元貨款亦無蹤影。
11月16日,一支由地區公安處掛帥、市公安局組員的“11·8案”43人專案偵破組組成了。
專案組經過摸底排隊,于12月初,先后將該案嫌疑人楊文禮、楊黎明和張文靜三人抓獲歸案。
又經過近一年的查證,于1993年1月12日經市檢察院批準將3人逮捕,3月15日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市檢察院起訴。
6月16日,武威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情重大,決定移送武威地區檢察分院審查起訴。
9月10日,武威地區檢察分院向武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是年10月11日,武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定被告人楊文禮、楊黎明和張文靜犯有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罪并罰,于11月3日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楊文禮、楊黎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文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期間,三被告自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開始,對偵查預審期間的供述全部翻供,并在法庭上大呼冤枉,拒不承認殺人搶劫之事,一審宣判后,一致上訴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中認為該案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的有:證據不足;被告人對贓物去向交待含糊不清;二被告人在檢察、審判階段全部翻供,在上訴狀中大呼冤枉,一再申辯原供述是屈打成招;三是被告人在偵查預審階段的多次供述,在作案的出入口、作案工具、具體殺人搶劫的情節等方面有許多矛盾,且無法排除。
據此,甘肅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堅決地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
案件逐級降回,最終退到了武威市公安局。
但案件到這里就被擱置了下來,一擱就是九個半月。
九個半月間,武威市公安局并沒有對案件重新思考,至1994年9月15日,未見任何補偵活動記載和結果,案件補查工作毫無進展。
正在這時,一則消息引起巨大的震動。
1994年9月15日晚8時左右,武威市公安局副局長周全成突然接到廣西桂林市公安局緝毒大隊電話:
“我局在對一起販毒、販槍、盜竊團體案審訊期間,在押犯肖國紅供認他曾伙同唐世祿、夏毓剛流竄到甘肅省武威市,于1992年11月7日深夜,在武威市盤旋路對一家副食店實施了搶劫殺人。”
消息震驚了武威市公檢法系統,震驚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震驚了社會!
翌日,武威市公安局立即派出核查組,火速趕往桂林,提審了肖國紅、唐世祿和夏毓剛。
經反復核查,三犯交待了在武威市的全部作案經過,并對甘肅省高院提出的疑點一一作出了解釋。
至此,確認了廣西三犯系武威市“11.8”案真兇。
同年11月2日,武威市公、檢、法機關聯合組成13人的案件復核組,至次年1月11日復查結束,確認:由武威地方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武威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經武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終結,以殺人搶劫罪判處楊文禮、楊黎明死刑、張文靜死緩一案是一起重大冤案。
案件真相大白后,武威地委多次要求公檢法三機關對“11·8”案件中的錯誤自查自糾,越快越好,越主動越好。
然而,武威市公安局仍將楊文禮三人繼續羈押,甚至有人叫屈:“此案未必錯了,將來還得翻過來。”
直至1995年元月25日仍不肯糾錯,在上級機關的多次催促下才對楊文禮等三人由羈押改為取保候審。
1996年2月,又是一年過去,武威市公安局才于5日、15日先后對楊黎明、張文靜撤銷了殺人搶劫問題的取保候審,宣布釋放;對楊文禮撤銷了殺人搶劫問題的取保候審,同時以盜竊問題決定取保候審。
到了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才對楊文禮等三人作了一些撫恤工作。
武威市公安局有關人員緣何對已經大白于天下的事情不愿承認、不肯改錯、不愿放人?
據后來因刑訊逼供被抓的王守平、趙文清等四被告供述,才終于弄清“11.8”冤案的形成經過。
原來,在1992年11月8日8時20分,武威市公安局值班室接到電話報稱:“盤旋路副食品商店職工唐浩麗死在店內值班室,請派人查處。”
接報后,市公安局迅速組織刑偵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勘查。
勘查中,對兩個直接影響定案的重大問題勘驗認定錯誤,導致偵查工作一開始就誤入歧途。
一、誤斷作案兇器。
法醫尸檢過程中,由于受到遺留在現場的裁縫剪刀的影響,先入為主地將死者身上的24處刺傷誤斷為剪刀所致。
而偵查人員也未提出任何疑問,即將現場遺留在尸體旁并用棉被遮蓋的、沾有微量血跡的剪刀,在驗不出血型的情況下確定為殺人兇器。
而事實上死者身上的創口與剪刀創口并不一致,經提審在廣西桂林落入法網的肖國紅等三犯,確認真正的殺人兇器是油標卡尺改制的單刃刀和蒙古刀。
二、誤斷作案時間。
法醫鑒定將被害人死亡時間誤定為飯后一小時至一個半小時即晚上八、九點,而實際被害人死亡時間是凌晨二時許。
依此,偵查人員判定作案人與死者是熟人或近鄰,排除了流竄犯作案的可能性,從而錯誤地制定了“立足本地、全面摸排、以物找人、以人找案、小案帶大案、案中串案,對吸毒人員側重摸排”的行動方案。
經過十多天的摸排和篩選,家住發案現場附近的武威市皮鞋廠青年工人楊黎明首先不幸地成為重點嫌疑人。
主要理由是:楊有賭博和吸毒行為,曾在1982年因傷害罪被判刑3年;案發前楊曾在死者唐浩麗的商店門前擺過卡拉OK攤子,因接電源曾與唐浩麗發生口角從而結怨。
11月28日,專案組派出民警張有寶、雇用民警屈膠龍,將“犯罪嫌疑人”楊黎明抓獲,接著又于12月3日、6日派出公安數名深夜武裝緝捕,先后將回族無業人員楊文禮和武威汽車配件廠工人張文靜抓獲歸案,因為楊文禮和張文靜也都是吸毒人員,而且楊文禮曾因搶劫罪被判刑5年。
專案組在對被告人衣物進行鑒定時,發現楊文禮衣物上有血跡,經送公安部作血型分析鑒定,結論為:楊文禮灰上衣血跡在MN情況下血型與死者血型同類。
后據專家介紹,超過百人就會出現血型重合,顯然在沒有其它證據印證的情況下,這一孤證不能作為關鍵證據定案。
然而,此鑒定卻被用來認定楊文禮等三人實施殺人搶劫的重要證據。
血型鑒定出來后,警官們興奮不已,認為已經抓到了有力的定案證據,大功告成即在眼前。
但讓他們撓頭的是,抓來的三人沒有一個是軟蛋,個個都是只字不供。
顯然,只有辦案人員的推測與血跡鑒定是不能定案的,還需要與現場勘查相吻合的口供材料。
1992年11月28日,楊黎明被抓后,一直稀里糊涂,一個勁兒地交待吸毒和賭博的違法行為,可電警棍越搗越兇,刑罰越上越重。
當他得知自己是被當作盤旋路血案嫌疑人時,開始拼命申辯,繼而破口大罵,結果更加糟糕,終究敵不過肉刑威逼,喊出:“我殺了人了!”并胡亂編造了與楊文禮、張文靜共同殺人搶劫的假口供。
楊黎明至今憶起當時刑訊的情景仍然瑟瑟顫抖:
“公安人員對我連續突擊審訊了15天,筆錄全是編造的。例如殺人兇器,他們把我打急了,我說是用刀子殺的人,他們說不對,是用剪刀殺的,拷打直到我點頭,最后筆錄寫成剪刀殺人……”
楊文禮在述說受刑之苦時,仍若驚弓之鳥:
“我被抓進公安局的第二天晚上,張有寶(注:派出所指導員,專案組成員)等辦案人員扒光我的衣服,把我吊在房頂的鐵環上打我,要我交待殺人的事,我說我沒有干。這時在場的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守平(注:專案組副組長)見我不交待,對在場的人說:‘牛皮燈籠羊皮箱,猴子不上桿,鑼敲得不緊’,他的意思是打我還不夠狠。我說:‘王局長,若有一天真兇抓住,你敢負這個責嗎?’王說:‘老子敢用公安局長的烏紗帽頂著,不說就往死里打,打死了定個畏罪自殺。’王守平一說這話,其他人就用電警棍、棍子一陣亂打,打得我暈了過去。那時正是冬天,他們給我渾身潑上涼水,把門開開凍我,說這叫“冷靜思考’。”
張文靜在一份申訴狀中敘述他在被關進去以后連遭毒打的情形:
“這樣用刑一連進行了四天。這四天的酷刑,使我有死亡的感覺,再下去我肯定是活不成的,好漢不吃眼前虧,先保命再說,以后有機會再申辯。這樣為了緩和受刑,只好編造說我偷了二十幾元錢。經他們查后不實,結果又輪番打我……刑警隊副隊長趙文清對我說:‘小伙子,把你干的事全說了吧!’我說我什么事也沒干。一會兒公安局王副局長問了我的名字,我看他像個的樣子,就對他說:‘叔叔您能不能做主?’他說:‘能做。‘我說:‘你們這樣嚴刑逼供算什么?’他說:‘我什么也沒有看到。’趙文清問我:‘南關撼了鋪子的事你知道嗎?’我說不知道,結果又遭到了七八個打手的毒打。我實在是受不下去了,幾次撞墻尋死,與其讓他們打死,不如自己死了好。這樣的毒打又繼續了七天。 當時我提供了汽車配件廠宋錦全等數十個證人證明當時我不可能在作案現場。然而他們不顧事實,變本加厲地折磨我。在又一次打得我失去知覺后,拿出不知寫的什么東西的本子讓我按手印。”
份份與現場基本吻合的口供就這樣形成了。細節嘛?好辦!我提示,你來說,說對的,記下來,說錯的,打一頓,繼續說。
如此這般,4個月后,武威市公安局一份《關于九二年“11·8”殺人搶劫一案的破案報告》形成了,這起大案終于被“攻破”了!
參與偵破工作的四十余員工作人員,有不少立功受獎甚至升官晉級。
1993年3月15日,案件由武威市公安局移送到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因為沒有警棍和肉刑,三被告開始全部翻案,一再申辯以前的口供是屈打成招。
然而,地市兩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們對被告人的申辯未予以重視,案件順利起訴到了武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93年10月11日上午,在武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事判庭上,三被告無一認罪,異口同聲否認殺人搶劫的事,過去的口供完全是公安機關屈打成招。
下面是摘錄的幾優庭審筆錄:
審判長:起訴書指拉你的犯罪事實對不對? 楊文禮:不對。我只犯了盜竊罪,殺人、搶動我沒犯,我冤! 審判長:你以前為什么交待了殺人搶劫? 楊文禮:那是刑警隊第二次問我,把我打得不成。人家說,你不交待,打死白打死。 審判長: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對不對? 楊黎明:不對。 審判長:哪些不對? 楊黎明:整個不對。 審判長: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對不對? 張文靜:不屬實。我沒有殺人、搶劫。 審判長:你以前怎么交待的? 張文靜:他們打著不成,一問一答,硬逼我說。
法庭辨論階段,各被告辯護人也提出了一連串的問題。
審判長也感到庭審異常,疑點甚多,休庭后便會同檢察官赴市公安局座談,公安局對“疑犯”的反駁進行了反駁。
1993年11月8日,在疑點并未排除、漏洞甚多的情況下,武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3)武中刑初字第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楊文禮死刑,楊黎明死刑,張文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三被告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1993年12月29日,甘肅高院經過認真審理后作出裁定:證據不足,疑點甚多,事實不清,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不久,真兇被抓,此案被判為冤案,引起了省里的高度重視,省領導指出:對“11.8”案的事實一定要查清核實,依照刑法,該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該做其他處理的一定要處理,不追究處理,吸取經驗教訓就是一句空話。
1997年7月11日上午,武威市人民法院大法庭旁聽席上坐滿了黨政和各部領導、各界人士,窗外、門外也擠滿了群眾。當審判長莊嚴宣布開庭之時,人們睜大了雙眼。
這天被告席上站的不是盜竊犯,也不是殺人犯、搶劫犯,而是昔日威風凜凜的執法人員: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守平,原刑偵隊副隊長趙文清,武南派出所原指導員張有寶,雇用人員屈蛟龍。
法庭經過調查核實被告全部犯罪事實后,分別以刑訊逼供罪給予了判處。
“11.8”案件真相早已大白,蒙冤者已得昭雪,但由于公安人員的刑訊逼供給蒙冤人楊文禮、楊黎明和張文靜三人留下了傷殘和家庭悲劇卻是無法挽回的。
楊文禮喪失性功能,腰脊椎1、2、3、4挫位,特別3、4脊椎挫位嚴重,手術后腰4、5椎間盤脫出、疼痛,右下肢麻木、疼痛。因性功能喪失,釋放兩個月后妻子離異。
楊黎明外傷性腦梗塞,右半身偏癱,小便失禁,不定時遺精,混合性耳聾,雙眼視力下降。一審判處死刑后妻子離異,留下一幼子,母親和大姐受牽連調離原單位。
張文靜植物神經功能紊亂,記憶力減退,腰、頭疼痛。其弟受牽連接到應征入伍通知后被取消入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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