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間看《新京報》一條評論《》,是《檢察日報》前評論部主任李曙明老師寫的。
評的什么事兒呢。一個人工亡,工亡賠償款80萬元,工廠打給了他的三妹婿。工亡者的小女兒不服,去跟三姑夫要,但要不到。
工亡賠償款不是遺產,是近親屬特殊共有物,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遺產分配。具體分配時,可以在近親屬之間,看近親屬和工亡者的關系(經濟聯系,情感聯系),視情酌定份額。這是基本原則。
而所謂近親屬,《民法典》第1045條第2款是有明晰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不過,工(亡)傷認定,是種行政確認行為,即通常由人社局的工傷保險科來認定。這還涉及《行政訴訟法》。最高法的“行訴法解釋”第14條規定,除了上述人員為近親屬,“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也算近親屬。
回到《新京報》報道的這個個案。工亡者,有配偶在,大女兒在,均是標準的近親屬,但均是精障人員,不具有獨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小女兒也是標準的近親屬,是正常人員。
而三妹婿,不是近親屬。是沒資格接收、保管工亡款的。
通常情況,這工亡款,應由小女兒接收,并代管她母親和姐姐的那兩份。
這三妹婿接受、保管這工亡款,托詞,是為了保障工亡者兩個精障遺屬的生活。小女兒的權利,就被侵犯了。
我認為,這不是好事。
人心難測。
舉個例子。
我父親精障。我爺爺、奶奶晚年,是自理和我姑姑扶養相結合的。老人遺產款,都是交我姑姑的。然后,渣滓無賴嚴有華,以出嫁女無權保管為由,接管了。
最后呢?
遺產款,他都吞了。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南通港法庭法官夏建華,還隱匿并采信嚴有華自寫自畫的偽證,判不分割。
撫恤金,就和工亡賠償款基本一個性質,不是遺產,但屬于近親屬特殊共有物。分割原則,和工亡賠償款基本一致。但嚴有華也是獨吞拒不分割。這個,夏建華不敢判不分。但是判了分,嚴有華也還是堅持獨吞,最后,是崇川區法院執行局王永亮法官強制執行掉的。
至于房產,老人生前立有公證書,贈與我父親和嚴有華。但嚴有華也敢隱匿公證書,詭稱老人生前把房產過戶給了她女兒,拒不分割。后來公證書,我還是去南通市公證處查檔案,調副本的。但嚴有華一把持,至今已九年(2016-2025)。因為遺產款分割案,夏建華瞎判一氣,房產分割案,我起訴后又撤訴了。房產還被他繼續把持著。
一個獨吞撫恤金需要強制執行的人,一個隱匿文書獨吞老人房產迄今九年的人,他唯獨不獨吞遺產?這不是笑話嘛!
最近蘇超熱,南通隊一騎絕塵。我看南通,以夏建華、錢徐寧、錢泊霖、張曉光等為代表的法官隊,才是真正的“新南哥”,踢得一腳好球呀!
陽谷縣里無法律,武松是能解決的。
近親屬之間都搞“吃黑”,誰知道作為外戚的三姑夫,搞不搞“吃黑”?
現在倡導法治社會嘛。這個工亡者的工亡賠償款,通常只宜由小女兒接收并代管母親和姐姐的份額。
如果不放心,怕工亡者的兩個精障遺屬生活無保障,那他們的份額,也應由小女兒和和當地居(村)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共同管理。
總之,沒其他人什么事兒。
李老師說,應由小女兒和家族長輩共管,我是不認同的。“富在深山有遠親,窮在鬧市無人問”,這是世情。非近親屬,而要過問這80萬元的款,大概率沒什么好事情。我2015年離職回南通,隱匿在家寫作換稿費十年(發稿用筆名嘛),少與人打交道;嚴有華就長期到處抹黑我不工作,無收入,啃老十年。有的人,其齷齪,是超出常人想象力的。
我父親去年底走了,醫院的診斷報告,“腦萎縮、腦白質變性”等等,確證精障。我孑然一身。我還活得好好。這下,看誰還能說我在家啃老?
沒見過比夏建華更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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