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法庭辯論的規定。
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調查后,應當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在法庭審理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訴訟階段,在經過法庭調查,案情已經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核實的情況下,審判長才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實際上,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進行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訴訟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交織在一起的,對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如何適用法律等等,都是既需要調查又需要辯論,從一定意義上說,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只有通過充分的法庭辯論,才能使法庭調查深入下去。如果過于強調區分法庭審理的階段,容易使法庭辯論形式化、簡單化,不利于法庭審理的深入進行。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作了修改。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對本條作了進一步修改,增加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的規定。這是為了落實司改任務、根據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增加的規定。“規范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是正在進行的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內容之一。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從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從實踐效果看,量刑規范化重視了庭審中對與量刑有關證據的調查和辯護,規范了法官對于量刑的自由裁量權。總體看,效果是好的,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規定,以進一步落實這一政策。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法庭審理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的規定。近年來,量刑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通過制定量刑指導意見明確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種常見的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幅度,選擇了常見的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強奸等15種犯罪進行規范;通過制定量刑程序指導意見來規范量刑活動的具體程序。這些對于促進量刑的公正與均衡,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等具有積極意義。本款規定的意圖是要表達,在法庭審理中,不僅要對與定罪相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對與量刑相關的事實、證據也要調查、辯論,旨在為量刑規范化提供法律依據。在研究過程中,有的建議將定罪和量刑程序分開,分別進行調查、辯論。考慮到定罪量刑本身是庭審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很多犯罪情節既是定罪情節,也是量刑情節,難以分開,刻意分開會影響訴訟效率,增加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負擔,既不科學,也不符合我國審判制度。因此,本款規定僅強調了“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并非為量刑設置專門程序。
第二款是關于法庭辯論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怎樣的刑事責任等,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意見和進行互相辯論。辯論的具體程序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要求發言時,應當提出申請,經審判長許可后發言。在庭審中,發表意見和互相辯論的發言機會應當是均等的。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和展開辯論。審判長在宣布法庭辯論結束前,要征求以上各方是否還有新的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后,審判長應當宣布辯論結束。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再對證據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款是關于被告人最后陳述的規定。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訴訟權利。根據本條規定,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在審理中,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應當告知并保障被告人有這項權利。被告人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申請法庭調查核對證據,提出自己無罪、有罪以及罪輕、罪重及對定罪量刑的意見、要求,分析自己的犯罪原因,請求法庭給予自己改過自新的機會,等等。
在執行本條規定時,法庭要注意保證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平等地發表意見和進行辯論。另外,對于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一般不應作具體的時間限制,如果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沒有違反法庭秩序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法庭不應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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