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253號
案由: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對于專利權利要求中關于“不包含某種成分”的限定,應當由專利權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含該技術特征具有高度蓋然性,而主張具有該技術特征的被訴侵權人則應當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訴稱:被告乙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電磁波屏蔽膜侵害案涉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
被告乙公司辯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案涉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案涉專利權利要求1相比,不構成侵權。甲公司無證據證明乙公司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故甲公司主張的賠償額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甲公司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內容為:一種線路板用電磁波屏蔽膜,所述線路板設有地層,其特征在于:所述電磁波屏蔽膜至少包括一層電磁屏蔽層、位于所述電磁屏蔽層的一側的絕緣層以及位于所述電磁屏蔽層的另一側的膠膜層;其中,所述膠膜層不含導電粒子,并且所述電磁波屏蔽膜通過所述膠膜層與所述線路板連接;所述電磁屏蔽層的至少一面是粗糙的,所述電磁屏蔽層的粗糙面刺穿所述膠膜層從而使所述粗糙面的至少一部分與所述線路板的地層接觸連接。
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800萬余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47.9萬余元,駁回其他甲公司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案涉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法院觀點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膠膜層中正常情況不存在導電粒子,現有技術為了通過導電粒子實現接地,需要另行添加。兩次檢測均無法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膠膜層中包含銅單質等導電粒子,因此被訴侵權產品中不含導電粒子這一事實具有較大可能性。
乙公司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膠膜層中添加了銅單質等導電粒子,與案涉專利不同,其作為主張實施添加導電粒子行為的積極作為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電磁屏蔽層的粗糙面刺穿所述膠膜層從而使所述粗糙面的至少一部分與所述線路板的地層接觸連接”技術特征,可以實現電導通,不需要增加工序添加導電粒子。乙公司主張在被訴侵權產品中另行添加導電粒子是為了更好實現電導通,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膠膜層中確實存在能夠實現電導通功能的導電粒子。基于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同時具有“不含導電粒子”技術特征的可能性很大,乙公司關于其在膠膜層中添加銅單質等導電粒子,膠膜層中包含導電粒子的主張,缺乏證據證明,故對乙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案涉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案例評析
本案確立了一項關鍵裁判規則:當專利權利要求包含“不包含某種成分”(否定性技術特征)時,舉證責任采用“階梯式分配”原則。
初步證明責任(專利權人承擔):專利權人需提供初步證據(如技術原理分析、基礎檢測報告),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不含該成分”具有高度可能性。
實質證明責任(被訴侵權人承擔):若被訴侵權人主張“實際含有該成分”,則需承擔更嚴格的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充分、直接的證據(如成分檢測報告、生產工藝記錄)證明其添加行為及具體成分構成。
在此,我們建議:
專利權人(維權方)
1、技術特征捆綁論證。
主張“不包含某成分”時,必須同步證明實現相同功能的技術替代方案(如本案中通過“粗糙面刺穿膠膜”實現接地)。脫離功能實現的孤立主張極易被推翻。
2、初步證據策略。
委托檢測機構出具排除性報告(如“未檢出目標成分”);
結合專利說明書,論證技術必要性(如說明導電粒子會增大信號損耗);
利用被訴侵權人自認事實(如對方承認產品功能與專利相同)。
3、緊盯對方證據漏洞。
如本案中,被告對導電粒子成分的多次矛盾陳述(銅基→銅單質→銅包鎳)及檢測數據不符(銅含量非1%)成為反駁關鍵。
對被訴侵權人(抗辯方)
1、避免模糊主張。
若主張產品“含有某成分”,必須精確鎖定成分屬性、含量及添加方式(如“添加1%粒徑5μm的銅單質”),切忌籠統表述(如“添加導電粒子”)。
2、證據鏈完整性。
提供生產工藝單證明添加流程;
留存原料采購憑證;
委托第三方檢測,確保檢測方法能區分“背景干擾”與“有效成分”(如本案中需區分膠膜層的銅是來自屏蔽層還是刻意添加)。
3、技術原理反證。
若無法直接證明“含有”,可嘗試論證不含該成分則無法實現產品功能(但需結合充分實驗數據)。
本案揭示了專利侵權訴訟中技術事實查明的復雜博弈。對于涉及“不存在證明”的案件,勝負往往取決于舉證策略的精準性與技術解釋的穿透力。無論是維權還是抗辯,只有將法律規則與產業技術深度融合,才能在“羅生門”中贏得主動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