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東臨沂一家飯店老板娘張女士因隨手拍了段菜品視頻,被區市場監管局認定“汲嫌違反廣告法”,擬罰款45萬元。事件發酵后,各路自媒體紛紛跟進,但情緒化表達居多,也很少有人關心一個實質性問題:張女士因恐慌而自行關店的損失,能不能得到賠償?
答案幾乎是否定的,因為《行政處罰告知書》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它只是告知擬作出處罰的內容、理由及依據,并賦予你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的權利,其本身不具備強制力,所以張女士自己關店不營業,損失當然只能自己承擔。
按理說,法院不會受理請求撤銷《通知書》的訴訟,但法院最后受理了,那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張女士有證據表明市監局以“通知”代替“決定”,強制她交罰款;另一種是市監局干脆直接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把球踢給司法裁決。
但無論哪種情形,市監局都沒讓張女士停業,所以其主張的房租費、物業費、電費、水費等等都難以得到支持。
回頭再看整起事件,市監局起初意圖不見得是為了“弄垮”小店,大概率是為了展示權威、“警告”順從,或者達到其它不可明說的目的(有報道說與拆遷有關),沒想到張女士很較真,這就尷尬了。
事到如今,市監局不可能不辯解甚至反擊,我倒擔心張女士“較真反遭重捶”,畢竟此前并非沒有先例:
2024年3月,四川宜賓一位女士加盟一家采耳店,因為使用了內照燈,被認定為涉嫌非法行醫,罰款11萬,當事人不服,拒不繳納,結果又被追加了11萬,共罰22萬。
雖說張女士擬被罰45萬,不可能再被追加,但“打一折”罰你4萬5,說不定能行——張女士敢打包票自己一點“錯”沒有?這次沒有,下次會不會?
這些年,“小過重罰”的事情屢見報端,比如小攤販賣幾把芹菜,說農藥殘留超標要罰款,賣豆腐腦提供涼拌黃瓜,說超范圍經營要罰款,而且一罰就是幾萬、十幾萬。
2023年6月,洛陽一大爺在路邊賣菜獲利21元,被罰款11萬元,大爺交不起,市監局居然好意思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結果被法院駁回,但法院只是認為罰得太重,沒說不該罰。
——大爺可以今后不在路邊賣菜,但張女士能今后不開店嗎?
對于“小過重罰”,上級三令五申要求避免,專家學者也頻頻呼吁從制度源頭破解——壓縮自由裁量空間、細化量化處罰標準、強化監督制約等等,但這種涉及行政處罰的內部制度,也不是說建就能建的,至少區一級的基層市監局不會當這個“出頭鳥”。
因此,破解“小過重罰”的困局,制度優化固然是治本之策,但遠水難解近渴。在現有框架下,提升基層執法者的治理能力與執法“溫度”,顯得更為迫切和現實:
執法的目標是維護秩序、促進發展、保障權益。在法定幅度內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承受能力。動輒頂格處罰,是懶政也是濫權。
同時,我們討論這起事件,不是為了制造對立,而是為了相互理解、共建秩序。唯有讓公正與溫度在每一次執法中同行,才能驅散“小過重罰”的幽靈,真正筑牢法治的根基與社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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