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是:
1.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妨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其中,侵犯的主要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次要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按照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我國,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著祖國明天。近年來社會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以及一些未成年人精神空虛、物質缺乏之機,通過誘騙、脅迫甚至暴力手段,組織輟學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者社會流浪少年,對在校學生實施搶奪、敲詐勒索、傷害等活動;在大型商貿區、繁華地帶實施盜竊、扒竊、搶奪等活動。這些違法犯罪活動在某些大中城市十分猖獗。這些違法犯罪活動不僅擾亂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而且更嚴重的是剝奪了這些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健康權,使他們逐漸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首先,必須實施了"組織行為"。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組織行為,不是《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的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行為和《刑法》第290條、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的首要分子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行為,而是單獨構成犯罪的一種實行行為。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和指揮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其次,被組織的對象必須是未成年人,包括身體殘疾和智力發育不正常的未成年人。
最后,必須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了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所謂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是指進行了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活動。《刑法修正案(七)》列舉了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四種常見的典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并未窮盡,因而加了一個"等"字,說明在適用范圍上并不限于以上四種行為。例如,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有償陪侍。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主體。司法實踐中多為成年人。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必須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組織者"。例如,使用感情籠絡、威脅、毆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未成年女性在KTV有償陪客人喝酒、唱歌。單位不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過失不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司法實踐中,犯本罪一般都以牟利為目的,但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以牟利為目的是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在主觀方面的必備條件。因此,行為人出于擾亂社會秩序等其他目的的,也可以構成本罪。鑒于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不明確規定"以牟利為目的",更有利于認定和及時懲處這類犯罪,更有力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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