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嚴格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組織行為",因而,不具備這種組織行為的,不構成犯罪。本罪在法律上沒有情節的限制,一般只要行為人組織3名以上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就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但是,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如果認定行為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則不構成犯罪。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2.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對于行為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又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如何處理?具體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是同一個組織行為,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一個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否則違反了不得對同一行為進行重復評價的原則;二是,如果行為人先后分別組織不同未成年人進行乞討或者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事實上存在兩個獨立的組織行為的,則構成數罪,應當實行并罰。
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拐騙兒童等相關犯罪的認定問題。
行為人通過暴力、脅迫、誘騙、教唆等手段,在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過程中,對這些未成年人進行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如何處理?具體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這些行為屬“同一組織行為”,如果尚不構成犯罪,可按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處理;二是,如果已構成犯罪,則屬想象的數罪,不是實際的數罪,不適用數罪并罰原則,而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即按其中法定刑重的一個罪處罰。
4.區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罪的界限。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適用應排除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情形,即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活動本身并不符合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僅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如果所組織實施的盜竊等行為已經符合盜竊等犯罪構成,則對組織者不能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論處,而應以間接正犯或者教唆犯原理來處理。
具體而言:若所利用的未成年人未滿16周歲,則所利用的未成年人實為其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的工具,依間接正犯原理,對組織者直接認定為具體的盜竊罪、搶奪罪等;若所利用的未成年人已滿16周歲,則所利用的未成年人本人也應對盜竊、搶奪等承擔刑事責任,此時組織者實屬教唆犯,且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62條之二規定,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加重處罰情節。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多次、大量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長期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給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因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給當地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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