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奚偉)“停車熄火下車!”7月9日凌晨,一名男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車并試圖沖崗逃避檢查,被執勤交警當場控制,及時消除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當日凌晨,漢陽區公安分局交管大隊三中隊民警李新磊、馮濤帶領輔警在漢陽大道孟家鋪路段開展夜間交通秩序專項整治。0時50分許,一輛車牌號為鄂KJC***的小型汽車緩慢行駛至檢查點位。“請吹氣。”民警話音剛落,手中的快速酒精篩查棒便紅燈閃爍,并發出“滴滴”的警報聲,屏幕清晰顯示“有酒精”字樣。
就在民警要求駕駛員劉某下車接受進一步檢測之際,劉某竟突然加速,妄想駕車駛離現場。在民警嚴密布控下,車輛僅沖出50余米,便被規范設置的錐形筒、水馬等多重物理隔離設施成功攔截,劉某最終停車接受檢查。
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員劉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41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漢陽醫院抽血檢驗,其血液內酒精濃度高達18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當民警要求劉某出示駕駛證時,其神情慌張、言語支吾。經公安信息系統核查,證實劉某從未取得過機動車駕駛證,此次駕駛行為屬于無證駕駛。
據了解,劉某當晚飲酒后因家庭矛盾,情緒失控,竟鋌而走險駕車前往單位,途中被交警查獲。面對即將承擔的法律后果,劉某表示懊悔萬分。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每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時刻牢記的鐵律。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不能成為你觸碰法律紅線、漠視生命安全的借口!”民警現場批評了劉某的交通違法行為。
鑒于劉某屬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兩項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將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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