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讓我想起了幾年前的“復旦大學嫖娼開除案”,其案件性質與今天這個案子非常類似。
2021年9月,復旦大學3名研究生(1名博士生、2名碩士生)因在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及罰款。
復旦大學依據《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三人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并將處分決定以實名方式在校園內公示。
復旦大學公示處罰結果
隨后,三名學生中的一位學生不服處分,于2021年10月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決定并審查校規合法性。
而該學生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包括兩點:
1、學校處罰過重。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才可開除學籍。
學生律師認為,學生“僅受”拘留數日的行政處罰,不適用于“情節嚴重”的規定,因此學校處罰決定過重。
2、學校非法泄露隱私。
學校公示學生姓名、學號等個人信息涉嫌泄露隱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因此原告認為學校無權單方面公開學生個人信息。
而該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兩次判決,無論是主持一審的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還是主持二審的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都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學校開除學籍的處罰決定。
其中對于學校處罰過重的意見,法院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同,前者針對社會公眾,后者針對高校學生,學校有權制定更嚴格的紀律標準。”
對于學生隱私權的意見,法院判決書未認定“實名公示”侵犯隱私,而是以“校內公示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為由維持處分決定。
這個案子很好的回應了該律師提出的幾個爭議點,特別是學校是否處罰過重,以及個人隱私等問題。
因此這一次大連工業大學同樣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校規,給予李某某開除學籍的處分,并明確已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預先通知違規學生的前提下,已經盡到了充分的程序義務。
大連工業大學公示處罰結果
個人來看,即便被處罰學生以“侵犯隱私”等理由選擇起訴學校,其結果大概率也和之前的復旦大學嫖娼開除案類似,很有可能被法院駁回。
最后說一點個人看法,學校不是社會,其道德要求與標準是高于社會的。因此我們不能以對待社會人士的眼光,來同樣看待校園里面發生的事件。
試想一下,如果復旦大學或者大連工業大學不從重、從嚴處理這些嚴重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那么今后這些大學校園將會變成什么樣?進而代表國家未來的大學生們道德水準又會降低到什么樣的程度?
另外再補充幾點看法:
1、學校不是法院。
它處罰學生并不是嚴格按照學生是否“違法”作為判斷標準,而是有自己評價體系。
就像復旦案說的那樣,學校的判斷標準要比法律的標準更嚴格一些。因此即便從法律定義上來講,嫖娼的嚴重程度要超過出軌,但是從學校的角度來講,兩者對學校聲譽的負面影響幾乎是一致的。
并且就影響的傳播程度而言,工大這個事情造成的惡劣程度遠遠超過復旦那個事情(雖然事情的傳播如此之廣,并非女生所愿),對學校聲譽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2、學校也不是企業。
企業與員工是有合同關系的,是嚴格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除非滿足非常嚴格的條件,不然企業是不能隨便開除員工的。
而學校與學生之間更多是一種“自愿合作”的關系。學生從學校那里獲得知識和文憑,學校從學生那里獲得學費。
而是否繼續這種合作關系,學校的裁量權是比企業更大的。
3、隱私權的問題。
同樣從復旦案的結果來看,學校做出處罰決定并且公布是不違法的,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一方面是公告送達必須實名制的要求,另外一方面也要起到警示其他學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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