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被三名“同父異母”弟妹起訴,揭示了一個殘酷真相:血緣可以秘密延續,但財富傳承永遠需要陽光下的制度。
宗馥莉被三名 “同父異母” 弟妹起訴的案例,堪稱 “血緣私密性” 與 “財富傳承公共性” 沖突的典型樣本。結合案件細節與法律框架,這一事件深刻印證了 “陽光下的制度” 對財富傳承的不可替代性。
一、血緣的隱秘性與法律程序的碰撞
三名原告通過出生證明、DNA 鑒定申請等證據主張繼承權,揭示了宗慶后存在非婚生子女的事實。這一血緣關系的秘密延續,在法律層面需經歷雙重驗證:
生物學確認:原告已申請調取宗慶后 2023 年在浙一醫院的血液樣本進行 DNA 比對。若鑒定成立,根據《民法典》第 1071 條,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法律程序合規:盡管血緣關系可私下存在,但繼承權的實現必須通過公證、訴訟等公開程序。例如,原告在杭州中院提起的確權之訴(案號(2025)浙 01 民初 123 號),需通過法庭質證確認親子關系及遺產分配規則。
這一過程暴露了血緣隱秘性與法律公開性的天然矛盾:即使血緣關系真實存在,若未通過法律程序固化,其繼承權主張仍可能因證據瑕疵被否定。例如,原告提交的郵件證據被質疑存在篡改痕跡,凸顯了 “陽光下的制度” 對證據鏈完整性的要求。
二、信托爭議:制度缺失引發的財富爭奪
本案核心爭議圍繞21 億美元離岸信托展開,暴露出宗慶后生前財富安排的重大漏洞:
信托設立的形式瑕疵:原告主張宗慶后 2003 年口頭指示設立信托,但未提供書面契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 8 條,信托的設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包括合同、遺囑等),口頭承諾不具法律效力。這一制度設計旨在確保信托條款的明確性與可追溯性,防止因 “口頭協議” 引發糾紛。
資金流向的監管真空:原告指控宗馥莉擅自轉出 110 萬美元資產,而宗方辯稱系正常經營支出。若信托文件明確約定資金用途并設立第三方監管機制,此類爭議本可避免。香港法院將裁決延期至 2025 年 9 月,等待內地法院對股權性質的認定結果,凸顯了跨境信托缺乏統一監管規則的困境。
這一案例印證了財富傳承制度的三大核心價值:
規則明確性:書面信托契約可清晰界定受益權、資金用途等關鍵條款;
過程可追溯性:通過銀行流水、交易合同等公開文件,可有效還原資金流向;
爭議解決機制:法院依據法律條文而非私人承諾裁決糾紛,確保公平性。
三、股權爭奪:公司治理與公共利益的博弈
三名原告對娃哈哈集團 29.4% 股權的主張,將個人財富傳承上升至企業控制權與社會公共利益層面:
股權結構的公共屬性:娃哈哈集團由國資(46%)、職工持股會(24.6%)和宗氏家族(29.4%)三方共治。若原告勝訴,股權將稀釋為 “國資 — 職工 — 多子女” 復雜結構,可能引發公司治理混亂。例如,2024 年宗馥莉因股東質疑管理能力一度 “被辭職”,已暴露股權分散對企業穩定性的威脅。
市場秩序的維護:三名原告均為美國籍,其跨境訴訟可能引發資本外流擔憂。全國工商聯調研顯示,已有 3 家省級代理商暫停進貨,擔心 “股權變動影響供貨穩定性”。這印證了財富傳承若脫離制度約束,可能通過市場信心傳導沖擊實體經濟。
在此背景下,陽光下的制度成為平衡各方利益的關鍵:
法律優先性:法院需依據《公司法》《繼承法》等公開規則裁決股權繼承,而非家族內部協商;
程序正義性:如廣州某家族企業繼承案所示,公司章程若未經合法程序限制繼承權,將被法院認定無效,這為娃哈哈股權爭議提供了司法參照;
公共利益優先:國資作為第一大股東,其立場可能影響最終判決方向,體現了制度對公共利益的傾斜保護。
四、制度缺失的代價與啟示
宗慶后生前通過遺囑隔離境外資產,但未對境內股權設立信托,且遺囑見證程序存在瑕疵(僅由高管見證,無家族成員在場),為糾紛埋下隱患。這一教訓揭示了現代財富傳承制度的三大支柱:
遺囑的規范性:需明確遺產范圍、分配比例,并確保見證程序合規。例如,宗慶后的遺囑若包含家族成員簽字,可降低被質疑的風險。
信托的系統性:應通過家族信托實現資產隔離、稅務優化與代際控制權安排。法律專家指出,若宗慶后生前設立信托并明確非婚生子女權益,或可避免當前糾紛。
治理的透明性:家族企業需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等現代治理架構,將傳承計劃納入公司章程。例如,娃哈哈若在宗慶后生前明確股權繼承規則,可減少股東博弈對企業的沖擊。
這場涉及 340 億資產的跨國訴訟,本質是私權擴張與公共秩序的較量。血緣關系的隱秘性,在財富傳承的公共屬性面前顯得脆弱不堪 —— 無論是 18 億美元信托的歸屬爭議,還是 200 億股權的控制權爭奪,最終都需通過法律程序、市場規則等 “陽光下的制度” 定分止爭。
對中國民營企業而言,這一案例敲響了警鐘:家族財富的延續,不能依賴血緣的隱秘維系,而需構建可追溯、可監督、可調節的制度體系。
唯有如此,方能避免 “富不過三代” 的魔咒,實現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真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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