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去世留下遺產
喪偶兒媳“上線”爭遺產
孫女要求“我爸那份我來繼承!”
當家庭倫理劇照進現實
遺產究竟該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祝大爺與徐大媽生育一子大軍、一女小英,兒子大軍與妻子小梅婚后生育一女小燕。2012年,大軍因意外去世。2023年,祝大爺因病去世,之后徐大媽的生活由女兒小英照顧。祝大爺名下財產有銀行存款66萬元及房產1套,以及單位發放的喪葬費6000元和撫恤金29000元。兒媳小梅認為,自己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主張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遭到其他繼承人強烈反對。因繼承人之間無法就財產分配問題達成一致,兒媳小梅和孫女小燕遂將徐大媽及小英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祝大爺的遺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祝大爺因病去世,未立書面遺囑,也無口頭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辦理。66萬元現金和一套房產屬于祝大爺和徐大媽夫妻共同財產,徐大媽享有一半份額。 徐大媽及女兒小英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一的大軍先于被繼承人祝大爺死亡,孫女小燕作為繼承人大軍的女兒,可代位繼承大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原告小梅作為喪偶兒媳,是否有權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繼承,前提是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小梅對老人的照顧尚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盡了較多或主要贍養、扶養義務的情形,故不支持其主張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訴請。
法官說法
喪偶兒媳是否有繼承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據此,喪偶兒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前提條件是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對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經濟上的供養需具有長期性、經常性,才能被認定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如只是偶爾給了幾次錢、做了幾回飯、看望幾次、提供有限的勞務幫助等,只能視為對老人有過幫助。
孫女是否有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案中,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大軍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大軍女兒小燕可代位繼承大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參與分配?死亡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具有撫慰和經濟補償性質的費用。由于死亡撫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給付的對象為死者近親屬,故不屬于遺產范圍,亦不能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予以分配。本案中,原告祝大爺的兒媳小梅、孫女小燕不屬于享受撫恤金的親屬范圍,無權參與撫恤金分配。
供 稿:湖濱區法院李倩、藏婷婷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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