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仍然龐大。根據近三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2024 年為 61703 人、2023 年為 60028 人、2022 年為 60676 人,三年平均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在 6 萬以上。每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均涉及到賠償權利人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賠償權利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司法實踐中,多以配偶、父母、子女為賠償權利人,也就是法律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何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會出現差異呢?本文通過法律檢索、案例研究進行分析討論,以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的具體范圍。
關鍵詞機動車交通事故 死亡 賠償權利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被侵權人(死者)的近親屬是法律規定的賠償權利人。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 修正)》(法釋〔 2022 〕14 號)第一條,“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 修正)》(法釋〔 2020 〕17 號)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法〔 2016 〕399 號)6 . 鑒于侵權責任法(已被廢止)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當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但其為死者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根據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僅限于死者的近親屬。對于為死者墊付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有權進行追索,但該種情形不是法定求償的權利,而是基于無因管理、人道主義救助或者依職權等行為進行墊付后的追索行為。
(二)近親屬的范圍在不同的法律領域所指的人有所差異。但在民事法律領域,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8 修正)》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部門規章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 153 號)第三十條,“本規定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 2018 〕1 號)第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根據以上法律、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法律領域,對近親屬范圍規定的有所不同。雖然近親屬范圍各有不同,但也有相同點,即都包括配偶(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同點在于在民事法律領域還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行政法律領域更是包括了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因本文所討論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所屬領域為民事,因此,應當以民法典規定的為準,這樣才能更好地確定賠償權利人的具體范圍。
司法實踐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與死者之間的關系
司法實踐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賠償權利人與死者的關系主要以配偶、父母和子女為主,也就是民法典繼承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具有扶養關系的人為輔,如叔侄、堂祖孫等。
本文筆者于 2025 年 7 月 6 日通過Alpha 法律工具進行檢索,在案例檢索框,以“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全文:死亡”、“參照等級:指導性案例|參考案例|公報案例|優案評析|”、“年份:近五年”為檢索詞,篩選案例共計 60 件,通過豆包整理案件中的法律關系,并最終進行復核確認,具體數據如下表:
根據該表格數據可以看出,在近五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例中,死者的賠償權利人主要以子女、父母和配偶為主,占全部賠償權利人的 91.39 %,其他關系及未明確的賠償權利人占全部賠償權利人的 8.61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在司法實踐中的確定
(一)賠償權利人首先以配偶、父母和子女為準,即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訴訟案件中,法院對訴訟主體的審查仍然以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準。所以,賠償權利人在起訴時首要限定在配偶、父母和子女范圍之內。
(二)配偶、父母和子女之外的其他近親屬一般只有在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賠償權利人時才可以提起訴訟。但根據前文所述的法律規定,其他近親屬有權同時或單獨提起訴訟,至于配偶、父母和子女與其他近親屬之間對賠償金的分配比例,他們內部之間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另行通過訴訟進行解決。
(三)法律規定的近親屬之外如叔侄、堂祖孫等賠償權利人只有存在扶養關系時,才有權提起訴訟。
(四)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無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結論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死亡案件賠償權利人為死者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司法實踐中,原則上以配偶、父母、子女為賠償權利人。
(二)當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為賠償權利人時,則以其他近親屬為賠償權利人。
(三)當沒有近親屬時,具有扶養關系的人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訴訟。
(四)為了保護胎兒利益,胎兒在出生后為活體的有權作為賠償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
(五)民政部門等行政機關無權為無賠償權利人或賠償權利人不明的死者主張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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