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為使用他人資金所支付的對價。
網友咨詢:
口頭約定的利息,能否要求返還?
邱澤龍律師解答:
口頭約定利息的顯著特點是雙方未在借款協議或者借條中對利息作出明確約定,因此給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利率多少帶來一定困難。一方主張存在口頭約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定分止爭關鍵在于證明口頭約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足以相互支撐證明當事人的主張,即可認定口頭約定的存在。出借人可以提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約定過利息,出借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利息存在,法院可以支持。
邱澤龍律師補充: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邱澤龍律師
福建世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手多起建筑工程、刑事辯護、人身損害案件,涉獵案件類型廣,能處理多種、綜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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