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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政〔2025〕11號 鄭州市詳細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正式印發。
本規定適用于鄭州市主城區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實施管理及監督等活動。具體包括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開區。
鄭州主城區開發邊界示意圖 圖源珂爾 僅供參考
根據通知來看,市內五區(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的街坊詳規由市資源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和鄭州經開區的街坊詳規,由各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組織編制,報各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鄭州市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鄭州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提高詳細規劃管理效率,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的有效實施,支持提高城市空間治理效能,重構鄭州市主城區“市級總體規劃—市級專項規劃—分區規劃—單元詳規—街坊詳規”的規劃傳導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鄭州市主城區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實施管理及監督等活動。具體包括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開區。
第三條 各級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詳細規劃編制、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詳細規劃的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四條 詳細規劃分為單元詳細規劃(以下簡稱單元詳規)和街坊詳細規劃(以下簡稱街坊詳規)兩個層面。
第五條 單元詳規重點承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總體城市設計、專項規劃和分區規劃中確定的各詳細規劃編制單元內的主導功能、人口總量、建設用地規模和建筑規模、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控制的內容。
第六條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以下統稱市內五區)的單元詳規,由市資源規劃局會同各區政府組織編制。
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和鄭州經開區(以下統稱開發區)的單元詳規,由各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
第七條 單元詳規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單元詳規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八條市內五區、開發區的單元詳規,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街坊詳規是具體街坊層面確定建設用地范圍、規劃用地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指標以及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法定規劃。
第十條市內五區的街坊詳規由市資源規劃局組織編制。
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和鄭州經開區的街坊詳規,由各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街坊詳規報送審批前,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街坊詳規草案進行審查,符合單元詳規確定的用地功能、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等內容的,應當依法將街坊詳規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二條市內五區街坊詳規報市政府批準,各開發區街坊詳規報各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三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詳細規劃經批準后二十日內,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規劃展覽館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提供查閱,接受監督。詳細規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和規劃成果的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詳細規劃,并落實到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第三章 詳細規劃的調整
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詳細規劃的調整不得違反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等上位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符合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控制要求。
第十六條 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經嚴格論證,按照本規定程序進行調整,批準后對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進行更新。詳細規劃的調整分為重大修改、局部調整和技術修正。
第十七條 重大修改是指對單元詳規重要管控內容進行修改,需重新編制單元詳規。重大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修改單元發展目標、主導功能和總體空間結構的;
(二)功能布局調整的建設用地面積占原單元詳規建設用地面積50%以上的;
(三)根據自身發展實際,經論證確需修改單元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上限、公園綠地規模下限、主干路網結構、重要公園綠地布局、區級以上公共服務設施、重大交通、市政和防災設施布局等內容的;
(四)其他經研究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十八條 重大修改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市資源規劃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單元詳規修改的請示,并附相關論證材料,如涉及對分區規劃約束性指標進行調整的,應按程序同步調整分區規劃。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市資源規劃局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對單元詳規重大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并采用網站公示等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二)市資源規劃局或開發區管委會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單元詳規修改的書面申請,并附具專題論證報告、利害關系人意見、聽證意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方可組織編制單元詳規重大修改方案;
(三)修改后的單元詳規方案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并備案;
(四)市資源規劃局或各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依據修改后的單元詳規方案編制街坊詳規,并依程序報市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五)經批準同意的新編街坊詳規方案,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市資源規劃局、開發區管委會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局部調整是指對單元詳規一般管控內容進行修改,需新編街坊詳規,并對單元詳規進行動態維護。局部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及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修改的;
(二)涉及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修改的;
(三)涉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等配套要求修改的;
(四)涉及各類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界線(紅線)、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界線(綠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界線(紫線)、基礎設施控制界線(黃線)、公共服務設施控制界線(橙線)、城市安全風險控制線(黑線)等鄭州市“七線”控制線及其控制要求修改的;
(五)涉及地塊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紅線距離修改的;
(六)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修改的;
(七)涉及城市設計中明確的強制性控制要求修改的;
(八)其他經研究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條 局部調整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內五區
1.區政府或市資源規劃局對局部調整的必要性進行專題研究,編制局部調整論證報告,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市政府同意后,市資源規劃局對局部調整論證報告可行性進行研究,組織編制街坊詳規,將局部調整內容納入街坊詳規草案;
3.街坊詳規草案報送審批前,市資源規劃局應當依法將街坊詳規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4.市資源規劃局將新編街坊詳規草案報市政府批準;
5.經批準同意的新編街坊詳規方案,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市資源規劃局網站公布。
(二)開發區
1.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對局部調整的必要性進行專題研究,編制局部調整論證報告,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對局部調整論證報告可行性進行研究,組織編制街坊詳規,將局部調整內容納入街坊詳規草案;
3.街坊詳規草案報送審批前,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應當依法將街坊詳規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4.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將新編街坊詳規草案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5.經批準同意的新編街坊詳規方案,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開發區管委會網站公布。
第二十一條 與單元詳規一般管控內容一致,但與已批街坊詳規管控內容不一致時,對街坊詳規的調整按照局部調整程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技術修正是指對已批詳細規劃進行技術性錯誤更正,并依需要對已批詳細規劃進行動態維護。技術修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道路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灣公交站、機動車出入口,在實施中需對詳細規劃進行深化、細化、優化的;
(二)對成果中出現的指標不一致、信息表達不準確或缺失等問題進行更正的;
(三)因坐標系轉換誤差,對數據參數不一致進行更正的;
(四)其他經研究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技術修正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內五區
1.由區政府或市資源規劃局對技術修正的必要性進行專題研究,編制技術修正論證報告,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市政府同意后,市資源規劃局對修正后的成果進行電子校核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二)開發區
1.由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對技術修正的必要性進行專題研究,編制技術修正論證報告,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開發區資源規劃分局對修正后的成果進行電子校核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局部調整論證報告和技術修正論證報告需包含新編街坊詳規指標及相關說明,符合單元詳規調整內容要求。
第二十五條 經審批后的單元詳規和街坊詳規成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對單元詳規成果進行動態維護。
第二十六條 依據單元實際情況,市資源規劃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可對單元詳規調整規則進行優化。
第四章 詳細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是資源規劃主管部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通過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市級財政出資進行收儲的土地,市資源規劃局負責詳細規劃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市資源規劃局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建立“編制—審查—實施—監督”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 單元詳規以一個或多個相鄰單元為編制范圍,應編盡編,有序實現城鎮開發邊界內單元詳規全覆蓋。街坊詳規是依據單元詳規、結合土地政策、針對建設實施,強調規劃管控內容的落實。兩個層次規劃可同步編制,也可分期編制。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進行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鄭州市域各縣(市)、上街區、鄭州航空港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合官網和網絡整理而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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