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暑期孩子入學的日子,市民王女士焦急地通過“新民幫儂忙”微信公眾號向新民晚報夏令熱線求助,2023年,她通過房產中介機構,花費480萬元購置了一套二手房,本為讓孩子順利就近入讀初中。不料今年意外發現,該房屋的入學名額因賣家此前使用過,未滿足“五年一戶”政策要求,孩子入學資格因此懸空。
為娃入學
掏空家底
王女士介紹,為了孩子升學考慮,全家很早就開始物色房子。
最初選房時就和中介表明用于孩子升學,務必確保入學名額不被占用。
2023年6月,在中介機構推薦下,最終掏空480萬元家底購買了一套閔行區平南二村的房子。
圖為涉事小區平南一、二村
閔行區這個學校的對口招生政策是“每戶地址五年內只享有一次同校對口入學機會”,因此王女士在買房時,特意詢問房東五年一戶的使用情況。
當時他說自己孩子讀初一,而我的孩子剛好是二年級,入學名額剛好不受影響。
王女士回憶,不論是看房、簽約,直到在辦房屋過戶手續時,中介也是和房東再三確認,學位名額未被占用。
然而,到了今年,王女士的孩子即將面臨升學,她意外發現費勁心思買的房子,卻用不了入學名額。
按當初算法,房東的孩子暑假后該讀高一,但實際上才升初三。
也就是說,王女士家的孩子入學直接受到了影響。她隨即找上家理論,對方輕描淡寫丟出一句“你記錯了”。
王女士認為,中介機構在簽約付款前對“房屋入學名額是否被占用”這一關鍵信息沒有盡到審核的義務和責任,書面合同中未對教育升學名額這一關鍵事項進行約定,眼下不但升學受阻,維權也陷入被動。
王女士的孩子即將面臨升學,卻用不了入學名額,圖為學區房示意圖
我要求中介機構調取當年雙方簽合同錄像視頻,但他們說找不到了。
名額被占
陷入僵局
新民晚報夏令熱線記者聯系到中介機構當初負責王女士購房事宜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
我們聯系過上家,但他推翻了此前的說法,否認存在欺瞞。
當新民晚報夏令熱線記者追問相關細節時,該工作人員回稱,此事已有專人對接處理,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相關負責人秦女士則反饋,中介機構無法查詢“學位占用”情況,通常會在購房的補充合同中加入“學位未被占用”的條款。
目前難以核實當時的具體情況,王女士也提出補充合同已遺失。
她強調,事件發生后,機構一直與王女士保持溝通,協商后續解決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然而,房屋中介的工作職責并不僅限于居間介紹。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梅穎達律師指出,實踐中,房屋中介通常還需承擔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協助辦理手續、提供必要咨詢與建議等義務。在此次交易中,教育升學名額(學位)問題顯然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關鍵事實,中介有義務對此進行充分了解并提示購房者。
若購房者在交易過程中已明確告知中介其購房目的為子女教育升學,作為專業機構,中介理應知曉上海市關于房產入學名額的限制政策,并應預見到名額問題對購房決策及子女入學的重大影響。
梅穎達律師提到,中介未能提示雙方就教育升學名額事宜進行書面約定,未能充分履行應盡義務,存在明顯過失。他同時建議,買家在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時,應將諸如教育升學名額等特殊需求明確寫入合同條款,以促使中介在居間過程中向賣家或相關機構核實情況,并建議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納入相關約定。
律師詳解
權益保障
梅穎達律師特別提醒,購房者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教育升學名額(學位)相關條款,具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律師提醒購房者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教育升學名額(學位)相關條款,圖為購房合同(資料圖/圖文無關)
1. 出售方的保證與責任
出售方需保證該房屋在特定期限內(如五年內)未占用入學名額;交易完成后,出售方應積極配合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若導致買方子女無法入學,出售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如購房差價、子女入學的額外支出、因購房目的無法實現而產生的其他經濟損失等)。
2. 中介的告知義務與責任
購房者在簽訂居間合同時,可明確要求中介對房屋關鍵信息(如產權狀況、房屋質量、學位占用情況等)進行核實并如實告知。合同中應載明中介的告知義務及違約責任,如中介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 交易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保持與中介的書面溝通,避免僅依賴電話交流,關鍵信息應通過文字記錄留存;及時跟進交易進展,審慎評估中介的建議,必要時可要求其出具書面說明;如遇爭議,及時固定證據(如聊天記錄、郵件、書面函件等),以便維權。
王女士的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新民幫儂忙”將繼續關注。
幫儂忙工作室
策劃 | 錢俊毅
文字 | 季晟禎
攝影 | 網絡
編輯 | 錢俊毅 姚儲杰
編校 | 楊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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