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熱搜話題,大連某大學女學生李某某,因和外國男子搞雙人運動,事件發酵后,學校認為屬于“不當行為”給予開除處分。
首先要說明,據說李某某在事件曝光無顏再回學校上課,已經曠課許久,
如果校方以長期曠課為由,開除李某某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問題在于校方在公告中搬出了校規第十九條第六款,一下把問題搞得復雜了。
因為這個校規第十九條,怎么看都像是個笑話!
用法治思維說,屬于惡法,屬于公開歧視,
用行政思維說,屬于口袋法,專門為選擇性執法提供便利。
昨天八卦過第六款了,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第二款。
“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就是不知這條校規有沒有細則解釋,是只管本科學習階段呢,還是研究生學習階段也管?甚至教師進修期間也管?
要知道這所大學是具備研究生招生資格的,在校研究生和在職進修的教師肯定也不少。
首先,大學生,研究生,在校教師都是成年人,都具備完全民事責任。
但是現在,校規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學習期間發生未婚*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我真的非常想知道,學校是如何執行這條校規的?執行效果如何?
且不說本科生了,研究生群體的年齡已經擺在這里了,他們談戀愛時,會不會顧慮**行為已經違反校規第十九條?
誰TM能保證,這所學校的研究生都是婚后才有*行為的?
誰又TM能保證,這所學校的所有老師都是婚后才有*行為的?
既然如此,校規第十九條專門限制學生不能有婚前*行為而不限定老師不能有未婚*行為,是否屬于歧視?
這屬于典型的惡法!惡法非法,比不法的傷害性更大!
其次,“*行為”是一件很私密的事,制定校規第十九條的人有沒有想過:假如真的有學生發生婚前*性行為,作為學校你要怎么知道,怎么界定,又怎么處罰?
假如某學生因這一條被處分,申請復議,說自己因為經驗不足,當時的*行為只做了一半,沒有全部完成,申請減輕處分,請問學校作為一個教育機構,是否具備補充偵查的能力?
學校是準備不了了之,還是老羞成怒,宣布做了一半也是做,也要記過處分。
假如學生A舉報學生B和C發生了婚前*行為,請問學校又該如何來處理這樣的舉報?是否具備補充偵查的能力?
學校是準備不了了之,還是老羞成怒,宣布被舉報了就等于做了,也要記過處分。
呵呵.....
關于法治有這樣一句話“不帶劍的契約,只不過是一紙空文”。 意思就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不然就沒有威懾力了。
那么,學校對于“學習期間發生未婚*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這些年是是如何執法呢?
我強烈建議這所大學專門開設入校體檢和畢業體檢!
反正男生目前還檢查不出來,那就專門檢女生,專門查婦科,查那一層膜破了沒有,查宮頸口是一字還是十字。
醫學檢測也算鐵證如山,查出一個處分一個,查處兩個處分一雙。
如此一來,這所學校還能辦的下去嗎,校領導會不會被全國罵到自閉。
但如果不搞這樣的體檢篩查,又如何判定學生有沒有“發生婚前*行為”?豈不是讓無數違反校規的人違規畢業了?
這條校規豈不是成了一條擺設?一個笑話!
在我看來,第十九條校規隱含了一個關鍵條件,把它補全起來應該是:“學習期間發生未婚*行為,并被校方得知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不被校方得知者,你就一邊玩去!
呵呵.....
另外必須指出,這樣扯淡且漏洞百出的校規,存在的目的是什么,難道是為了校方搞選擇性執法?
是不是家庭有關系有背景的學生,發生婚前*行為,學校就當沒看見,
反之,家庭沒關系沒背景的學生,發生婚前*行為,馬上記過以上處分。
如此這般的話,這學校真是活該被罵上熱搜?。?/p>
大家對這條校規有何高見,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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