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寫了篇“律師費能否成為追贓對象?”,得出“特殊情況下可以追”的結論。后臺有不少留言,有的贊同,有的反對,還有的不贊成也不反對、只是提問。留言很瑣碎,有的涉及對程序法如何掌握,有的涉及對實體法怎么理解。比如:有留言說,“法院執行階段,民事上的債權都優先于罰金、沒收財產刑的執行,何況律師費?”這一問題涉及對程序法的實踐掌握。再如:有留言問,“用贓款還銀行貸款,可以追嗎?”這就涉及對實體法的具體理解。
我向來大度,歡迎觀點爭論,越針鋒相對越好。但考慮到這些留言涉及刑事案件財產強制和處置的方方面面,既無精力更沒辦法一一回復。寫這篇稿子,對留言統一答復,同時也是對財產問題的系統梳理。
刑事案件對財產的強制和處置,非常復雜。如果把追究犯罪說成“對人的審判”的話,財產的強制和處置就是“對物的審判”。對人好判,有罪無罪、罪輕罪重,有充分的程序法保障和實體法標準。對物難辦,因為物不會說話,更因為物連著人和事,還涉及復雜的辦案程序,實踐性更強。
越難辦的事,越要條分縷析,“老太太紡線,一手一手的來”。否則就會攪成一團亂麻。
第一個需要厘清的問題是:如何看待刑法刑訴法中對財產措施的表述。
刑法刑訴法對財產處置措施規定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表述用的“追繳”,有的用的“責令退賠”,有的用的“沒收”,還有更多的涉及對財產刑的執行。
這一方面是由于刑法刑訴法都頒行幾十年了,有的立法年代早,有的晚。時代語言會或多或少的留下痕跡。另一方面更因為,這些表述的差異,不會產生對實踐誤導。
思考問題以法律體系為基礎,決定行動以法律文書為標準。不管財產的狀況有多復雜,財產的性質有多難認定,也不論財產的處置有多難辦,最終無非是落到“判前”和“判后”兩個階段的要點上。判前的查封、扣押、凍結和判后的拍賣、變賣,抓住這兩個點,也就把抓住了涉案財產的牛鼻子。
第二個問題是:如何把握對財產性質的認定。
我們歷來重視對人的審判,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都被翻騰多少遍了。但對物的審判重視不夠。實踐重視不夠,導致對物的審判潦草進行,對財產的性質輕率認定。辯護重視不夠,以至于“無罪辯護”成了表演派律師屢試不爽的虛假宣傳由頭,而對物的辯護卻很少有人提及。立法上重視也不夠,以至于直到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才專門增加規定了對財產的單獨審判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案件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俗話說:“沒吃過豬肉,但見過豬跑。”如果對物的審判認識的不夠清楚、運用的不夠嫻熟的話,參照對人的審判理解就行。
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相當于對人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對財產的處置,沒收、追繳相當于對人判了刑。
第三個問題是:如何在執法司法程序中把握追贓?
我寫一篇“追繳律師費”,引起不少關注,也引發一些質疑。對這事大可不必擔心。因為,追贓都是要以司法程序為依托的。我那篇文章,針對的是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和審判前,可以采取的手段。如果沒有案件和正在進行的程序依托,沒人追也沒法追。
為把這個問題捋清楚,我仍分判前和判后兩個方面來講。
在判決前,刑事案件的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循著資金流水查贓款流向,并據此采取查扣凍措施,是沒有障礙的。有的提出:還銀行貸款,公安機關可以追嗎?有的提出:繳了稅可以追嗎?還有的提出:飯館吃了喝了可以追嗎?這些問題,都是奔著類比“律師費不可以追”這個結論去的。
實際上,刑事案件的追贓,分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從理論上看,都可以追。如想阻斷追贓,應證明是善意第三人。但從實踐把握看,追或者不追有個選擇和具體掌握的空間。
也不要想當然的用“這是選擇執法”、“這不公平”等口號予以批評。執法有彈性,不僅對物如此,對人也是這樣。對什么人什么事都一樣,理想的社會實際就是想象的社會,是不存在的。
就像對人的追究一樣:一個單位犯罪,被追究的一般是分管副總、部門負責人和業務員。但真要用理論上的幫助犯來理解,連單位做飯耍大勺的都能一并追。因為從理論上講,不給他們飯吃,他們天天餓肚子,也就失去了犯罪的條件。
但理論是理論,實踐是實踐。理論與實踐間的距離,需要用執法彈性來彌合。
在判決后,只能對已采取查扣凍措施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和沒收等處置措施。前面說了,對物的審判大體相當于對人的審判。任何財產,要經由專門的司法程序,對財產性質進行認定后,才能依照生效文書予以處置。查扣凍范圍以外的財產,連審判都沒有經過,沒有認定為贓款贓物,即為合法財產,既不能處置也無法處置。
也就是說,收點律師費不用擔心,只要辦案過程中沒有查扣凍,不會被追繳回去。別整天擔驚受怕的。
最后一個問題是:判決后能否追繳律師費?
有些判決書中會寫:“對于違法所得,繼續追繳”。有人擔心,判決后會另起追繳程序單獨追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刑事案件的審判絕大多數必須人和物一并審判。只有極少數才能啟動“違法所得的沒收”這個特殊的程序,而且還只針對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不能到案的情況。
所以,律師費,踏實拿著就行,一般不會有人追。追也不見得追得回去。
文末再說最后一句:“可別給我猛不丁、孤零零的來一句“善意取得”、“律師費不能追”、“公安機關無權追律師費”這樣的留言和評論。”每當看到這些留言,我總想到一張單純而又幼稚的臉,擰著脖子歪著腦袋,像個斗雞似的咕咕亂叫。既聽不懂道理,更講不清道理。獨剩一張形似醉酒的紅臉和一張失去腦子指揮的“利嘴”苦苦撐著,外強而中干。
如果律師費都不能追,那所有贓款都可以通過律所洗白。
如果善意取得毫無條件的永遠優先,會有哪個律師傻到承認:我的取得,并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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