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陽縣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生豬代養委托合同糾紛,承辦法官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導向,邊審邊調,最終成功促使雙方就生豬回收事項達成一致,妥善維護了企業和養殖戶的合法權益。
生豬轉運現場
案情回顧
2025年5月,某養殖公司與某養殖戶李某簽訂《委托養豬合同》,由某養殖公司提供豬苗、飼料、藥物等物料,享有生豬所有權;李某提供養殖場所及勞動力。合同簽署后,某養殖公司陸續提供了1127頭豬苗及相關物料,李某依約代養生豬。然而,李某的養豬場因被生態環境局下達整改通知書而被迫關停。某養殖公司多次要求回收生豬均被拒絕,遂向岳陽縣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先予執行。
調解經過
“李某沒有按規定喂養,為避免我公司損失進一步擴大,我司要求解除委托養豬合同,李某返還代養小豬并承擔違約責任!”
承辦法官聯系某養殖公司后了解到案涉生豬僅代養兩個月,均重僅七、八十斤,遠達不到出欄的要求,也不符合雙方約定的結算條件。當前合同能否繼續履行?如不能,某養殖公司先予執行的申請該如何處理?厘清思路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來到法院面對面調解。
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就養殖公司是否應支付代養費、李某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
“天氣太熱,養豬場又關停了,生豬不轉移可能會大批量死亡,我們先好好討論生豬轉移的事可以嗎?”
眼見雙方爭議越來越大,為避免養殖公司損失擴大,同時保護李某的利益,法官提出暫時擱置代養費爭議、優先轉移生豬的方案。經過三個小時的溝通,養殖公司放棄請求先予執行,李某亦同意承辦法官提出的建議,即養殖公司先向法院繳納部分保證金,再歸還代養的生豬。
承辦法官與養殖公司員工確認轉運事項
因白天氣溫較高,轉運不當可能導致生豬死亡,最終雙方當事人決定晚上轉運生豬。轉運當晚,承辦法官聯合司法警察提前到達養豬場,現場清點、檢疫、造冊登記、裝車過磅……最終養殖存活的1094頭生豬全部順利轉運。
供稿|胡庚林
編輯|黃湘宜
初審|余翔 張麗
審核|易斌 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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