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10時許,被告人崔某在吉林市龍潭區承德街鐵南小區正門北側,與其女友降某發生矛盾后,以驚嚇降某為目的,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沖上人行道。
降某躲開后,崔某將車頭擺正后再次向前沖去,路邊行人常某在躲避車輛時摔倒在地,致左胸壁挫傷;馬某擺放在超市門前人行道上的雜貨攤被撞壞。
經鑒定,崔某靜脈血中檢出酒精(乙醇),含量為80.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發后,被告人崔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馬某物品損失人民幣345元,賠償常某1000元。
該案近日于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對于公訴機關認為崔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賠償兩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從輕處罰情節;酒后無視他人安全駕車沖撞他人,并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制造單方事故,兩次因危險駕駛被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的公訴意見,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被告人崔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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