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應現行調解,如果雙方仍然有維持婚姻的可能,法官將盡量勸說原告方撤銷訴訟,如果原告方仍堅持離婚,法院需要根據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無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將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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